代位权
代位权,即债权人 代位权是民法典中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为了保护他的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法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或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例如乙方欠甲方100万,丙方欠乙方100万,乙方除了这100万债权 此时,如果乙方不主动主张其债权 甲方对丙方的权利,诉讼时效即将结束,可能危及甲方 的债权人 的权利,甲方可以代位向丙方追偿。代位权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权利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规定 编辑本段
《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 延迟行使其债权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债权影响债权的实现的到期债权人 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美国法院代位债务人和除非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人,否则债务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抗对方。
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人 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债权人可以主张。
第536条凡在债权人 权利届满时,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债权即将到期或者破产债权未及时申报,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要求他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第537条,凡人民与美国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债务人 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 的债权人 对相对人的权利或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的权利得到保留、强制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如果债务人 延迟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美国法院代位债务人和的债权人 的权利,除非债权人 债务人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
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债权人 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二) 债务人 延迟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三) 债务人 的债权人 的权利已经过期;四)债务人 的债权人 债务人的权利并不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人 的权利。
第十二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是指债权人 的权利基于依赖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因继承关系产生的支付和劳动报酬的请求权、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迟迟不行使其到期债权从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并且不向到期债权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通过诉讼或仲裁以货币支付其债权,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到期债权人 的权利。次债务人(也就是说,债务人 的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被认为是懒惰的行使其到期债权 的权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对比
1、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从“对债权人的损害”到“影响债权和债务的实现的权利”这项修订是合理的。在一定程度上,如果只是损害了债权人,但在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承认了代位权,就会过度侵害债务人 的自由来行使他的权利,所以它需要实现“影响债权和债务的实现的权利”的程度。
2、扩大代位权的客体,从“到期债权”到“债权”,不再要求“到期”,同时明确包括“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的权利”
3、《民法典》增加第537条“债务人 的债权人 对相对人的权利或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的权利得到保留、强制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这就纠正了《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是债权人优先的缺点。
法律性质 编辑本段
主流观点是“固有权利说”学说上曾出现过“代理权说”为自己的委托说”等)即:
1、债权人 代位权是一种基于债权的实体权利的权利。行使代位权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使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来行使,也只是实现的手段,其本质是一种实体权利其内容在于行使债务人 美国保留债务人的权利负责任的财产,而不仅仅是扣押债务人 的债权人 被征收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是程序法上的权利。
2、债权人 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外部效力的权利。原则上,债权人 债权是相对权利,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权人来说,他们只能让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他们的债权人 的权利不能影响他人。然而,为了保护他们的债权人 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人 的权利,即他们可以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基于自己的债权 的权利(第三人)做或不做某事,这就变成了“债权的对外效力”是从属于债权人的特殊权利的权利。
3、债权人 代位权属于广义的管理权。债权人 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的代理权,而是属于债权人 是一种固有权利,属于广义的管理权(指根据事实或法律行为管理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但也有学者认为,代位权不属于管理权,而属于请求权,理由是债权人 债权是请求权,代位权是债权的权能美国的权利,这是植根于债权和债务的权利,也属于请求权。
构成要件 编辑本段
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权利、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人 代位权的基础是保全债权人的权利这是债权效力的特殊体现因此,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权人的合法性的权利、有效存在。
2、债务人对债权人拖欠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迟延履行债务,那么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是否迟延履行显然是未知的。如果债权人被允许行使其债权 此时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是对债务人的过度干预的权利。
但是“保存行为”它是一个例外,即使债务人没有迟延,如果没有及时行使,只有在债务人迟延的情况下,才不再可能行使代位权。这时,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 在行使其应有的债权和懒惰美国的权利减少了债务人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其未到期的债务,并且在履行期间及以后,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源清偿其债务,债务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保全行为包括中断诉讼时效、申请预告登记、申请物权登记、宣告破产债权等等。
3、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法定权利、有效、到期的债权。债务人需要享有债权人 对第三人的权利,以及债权人 的权利是合法的如果债权人和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它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不能达到保全债权人的目的这是对的。债务人 的债权人 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利是到期的,因为如果债务人 的债权人 的权利尚未达到履行期,债务人本身可以 不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 不要声称代表债务人履行债务。
4、债务人懒于行使债权的权利或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的权利。所谓迟延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但不行使其权利。应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可能被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行使权利不存在障碍,权利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不锻炼就意味着消极不作为。但崔建远学者认为,如果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当能够代为行使,否则就会出现法律漏洞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履行债务,他可以 不要向债权人索赔他的权利从他的债务人客观这时,如果债权人能够 行使代位权,将导致债权人 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之前的第13条“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迟迟不行使其到期债权从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并且不向到期债权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通过诉讼或仲裁以货币支付其债权,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到期债权人 的权利”从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结论,所谓的“怠于行使”它的意思是不主张到期债权通过诉讼或仲裁,即债务人 美国主张权利的方式不能是私力救济。事实状态与债务人无关也不考察债务人为什么能够 不行使他的权利。
《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要求不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过于狭隘,忽视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行使方式和途径,排除了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最便捷最经济的常态化方式,要求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无疑增加了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成本,也不符合效率原则。
5、影响债权和债务的实现的权利。在传统民法中,这一要求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必要的的权利”这需要对债权人产生严重影响的权利,即债务人处于无能为力的状态(债务人 他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他所有的债务)这是因为债权人的目的 债权保全就是保全债务人 s负责强制执行的财产。但是在特定的债权人 的权利,学术界逐渐认为标准应该是“债权实现的障碍的权利”因此,无权无势理论可以适用于无限财产和货币债权后者可以适用于特定的财产债权美国的权利,两者可以齐头并进。
崔建远学者认为:应当以“债务人 的电流可控性”取代“无资力说”这是因为: (1)尽管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的财产也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它可能无法实现如果不能实现,债务人可能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从而影响了债权的实现的权利。2)债权人 的代位权采取债权人 债务人 的权利为客体。如果债务人 的债权人 如果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纳入其资本的考量,将与代位权制度的宗旨不符、功能相悖。因此,本文认为,债务人的判断 美国的财务实力应限于目前可控制的财产,不包括债务人 的债权人 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6、债务人 的债权人 债务人的权利并不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人 的权利。《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代位权不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因继承关系产生的支付和劳动报酬的请求权、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权利”学者们将其归纳为四大类:1)非产权, 是监管权、 离婚权和其他身份权;2)主要是保护权利人的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抚养权和请求权,承认或放弃继承权的权利,因生、 健康、因侵犯名誉权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3)无法夺取的权利,比如养老金、抚恤金、救济金等;4) 不得让与基于个人信托或特定身份而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权利,故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具体行使 编辑本段
1、行使主体。债权人是代位权的主体。
2、一体运动自己的名字。债权人虽然是代位债务人行使权利,但他自己也是代位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使时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3、以诉讼方式行使。《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美国法院代位债务人和以自己的名义对抗对方的权利”如果允许在诉讼之外行使,不仅难以查清案件事实,也难以实现债权 维权;通过诉讼行使可以使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得到公平分配,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
4、行使范围。《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人 的权利”如果债务人 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债权人需要在必要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权。然而,如果债务人 债权不能单独行使,债权人可以行使全部权利。
5、可以通过代位行使的行为类型。债权人 代位权的行使仅限于执行和保全行为,原则上不包括债务解除等处分行为、放弃权利、延迟赔偿期和其他纪律处分。
韩世远学者认为,代位权具体包括:
1)纯物权,如合同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
2)权利的认定主要为财产利益,如变更权或撤销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it没错”,包括违约金、利息和相关担保权利等;
3)代位权申请执行权等诉讼权利。
6、债权人和债权人的期限代位求偿权。《民法典》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构成了法律漏洞。崔建远学者认为,代位权的行使应受到双重限制,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期限 索赔、诉讼时效期间、权利失效(期间)制度的限制;其次,它受到债务人对其对应方的权利所要求的期限的限制。
法律效果 编辑本段
对债务人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限制的处分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 代位行使的处分权利的权力是有限的。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或者债务人已经知道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的,债务人不得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也不得作为处分行为或者提起诉讼行使权利。但是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外的部分。
2、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均已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和债务人 该权利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代位权益的所有权。《民法典》第537条规定“如果人民 美国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债务人 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关于代位权,传统观点认为,代位权的债权人原则上只能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行使,但可以 不要直接要求它对自己履行,因为债务人 的债权人 美国的权利属于其所有债权人的连带保证。即使是在债权人 的承兑,它不能被视为对债权人本人的偿还(入库规则)但是,民法典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学者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
观点一:该条确立了“直接受偿规则”当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时,债权人将获得成功的给付判决,并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相对人作为被执行人,第三人 美国的偿还将产生消除双重债务的效果。
观点二: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仓储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因第三人的履行而直接获得赔偿。代位权人虽然在事实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上,在货币债务和一些非货币债务的情况下,使用抵销制度,即次级债务人的偿还仍然被归类为债务人 负责任的财产,但为了简化过程,(抵销),然后直接让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在没有抵销的情况下,代位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应当平等受偿,认为债权人有直接受偿的权利是不妥当的。因此,《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解释如下:它不否认仓储规则,但在没有其他共同债权人 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4、其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后一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当 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熟或不合法,导致代位诉讼败诉时,不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仍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对第三人的效力
无论是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应当向其清偿债务。但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受代位权行使的影响,第三人可以针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为债务人进行抗辩。第三人清偿债务后,与债务人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失。
对债权人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第537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可以直接接收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履行。打赏, “债务人 的债权人 对相对人的权利或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的权利得到保留、强制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债权人与债权人的区别代位权和取消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可以放弃其债权的权利、放弃债权担保、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处分财产权益的,或者其到期债权履行期届满的债权被恶意扩张,影响债权的实现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美国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美国法院撤销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方 以他人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的这是对的。债权人 规定了股东的撤销权。
债权人 代位权与债权债务撤销权都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都需要债权人通过诉讼来行使,但二者在适用上的主要区别如下:
1、债务人 的不端行为有不同的形式。代位权针对的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而撤销针对的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不适当的减少债务人 财产和对债权人的损害的利益等 积极行动。
2、对债权人和债权人是否有不同的要求的权利是否到期。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要求债权人清偿 债权 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 美国对 债务人的债务不必到期。
3、债务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不同。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被告是次债务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被告是债务人。
4、行使权利的时间要求不同。民法典没有规定代位权的期限。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5、效力不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效力的代位权是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而撤销的效力是行为被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已经付款,收款人需要恢复原始状态。
价值意义 编辑本段
债权人和债权人的设立美国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对于行使债权迟缓的债务人来说的权利,债权人被给予33,356人的次级债务人( 债务人和银行的债务人) s追索权有助于 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解决债务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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