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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侵犯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征收关税和其他进口税的货物、出入境物品量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是对国家的严重侵犯损害了美国的对外贸易主权和经济利益,危害了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这是国际公认的犯罪,也是严重的经济犯罪。

1979年《刑法》规定了单罪名走私罪。1987年《海关法》以陈述起诉书的形式明确了走私罪的罪状,具体区分了走私罪的不同类型,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的第一个立法例。1997年《刑法》将上述条文中分散的走私罪整合形成走私罪,单独设立一节,事实上成为集体犯罪。

走私是一种犯罪,有12种具体罪行,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打击走私维护了国家主权, 防止了国家主权的统一和完整受到损害,同时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目录

立法沿革 编辑本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 《刑法》号法颁布,走私罪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

1979年颁布的《刑法》,该法第116条将走私罪规定为单一犯罪,没有具体说明“走私是什么”,只规定是 “违反海关法规”为基础。从那时起,全国人民 美国国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包括认定走私罪在内的相关法规,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走私罪走私罪

1987年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749条以陈述罪名的形式界定了走私罪的罪名,具体区分了不同类型的走私罪,补充了准走私罪行为,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第一个以单位犯罪定罪处罚并规定机关的立法例、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犯走私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997年《海关法》颁布实施,将上述条文中零散的走私罪整合为单独一节事实上,走私罪成了集体犯罪,其中在刑法第3章第 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集中规定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六章规定了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罪等十种走私犯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12种走私罪。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美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刑法》,修改后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在第82条中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将 和3356合二为一“走私行为”定义为3356“违反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逃避国家 禁止性或限制性的出入境管理”行为,并使用枚举来指定各种走私行为的行为特征。

2014年9月,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 s法院、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构成要件 编辑本段

客体

走私罪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客观方面

走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其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和逃避海关监管是构成走私罪的两个基本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主体

走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

走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走私故意。

罪名内容 编辑本段

具体罪名

走私罪是一种犯罪,共有12个具体罪名,其中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以下几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中,有: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特殊物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如下:违反海关条例走私武器、弹药。 走私对象是武器、弹药。客观行为是违反海关规定的走私行为。责任形式是故意,行为人必须知道(包括明知可能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而走私。

走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方,非法运输的、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

第二,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方进出境,(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虚报逃避海关监管等欺骗手段、检查,非法盗运、偷窃或非法邮寄武器、弹药;

三是直接从走私者手中非法购买武器、弹药;

第四是内海和领海的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

五是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分子合谋为他们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交通工具、保管、邮件或其他便利。

刑罚: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四款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明确定义了不同的情节。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走私核材料的行为。走私的目标是核材料;走私行为和走私武器的表现形式、弹药犯罪也有同样的表现。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4款和第157条对武装掩护走私规定了从重处罚,并规定了数罪并罚。

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走私假币的行为。走私的对象是假币。 本罪"货币",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币和外币(伪造的外币金额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走私假币和走私武器的行为、弹药犯罪也是如此。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4款和第157条对武装掩护走私规定了从重处罚,并规定了数罪并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明确定义了不同的情节。

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走私国家禁止的文物的行为。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范围,但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文物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走私行为和走私武器、弹药罪也是如此,但这种犯罪仅限于“出口”,即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走私文物的行为。如果是“进口”,即从境外向境内走私文物,只走私普通货物成立、物品罪。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第4款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款和第157条关于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及数罪并罚的规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明确定义了不同的情节。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走私国家禁止的黄金、银或其他贵金属的行为。走私贵金属和走私武器的行为、弹药罪也是如此,但这种犯罪仅限于“出口”,即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走私贵金属的行为;如果是“进口”从国外走私贵金属到中国,被确立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罪法定刑与走私文物罪相同。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走私国家禁止的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走私对象仅限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 以牟利为目的,将珍贵动物制品走私进境留作纪念,数额不满 103356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罪的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中的走私行为也是如此。本罪法定刑与走私文物罪相同。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明确定义了不同的情节。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走私珍贵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对象的行为 。走私行为和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中的走私行为也是如此。 “珍稀植物”,包括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珍贵树木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需要根据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海关条例确定,包括仿真枪、管制刀具、旧机动车、旧机电产品等。

本罪的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走私行为也是如此。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4款和第157条的规定处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明确定义了不同的情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 走私的对象是淫秽物品。

本罪的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中的走私行为也是如此。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故意,还要求以营利或传播为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这样的目的,应该主要是通过走私淫秽物品的种类、数量、次数等进行判断。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和第157条规定的处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明确定义了不同的情节。

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向境外倾倒固体废物、将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本罪仅限于“进口”,即运输废物入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原料利用的名义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均应以此罪论处。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和第157条规定的处罚。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明确定义了不同的情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第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

构成要件的内容如下:违反海关条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第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走私对象是前九种走私犯罪和毒品走私犯罪以外的货物、物品。

走私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的、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物品或者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方出入境,(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虚报逃避海关监管等欺骗手段、检查,非法盗运、盗窃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物品或者货物、物品的;3)加工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口料件并支付关税、来件配装、补偿贸易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境外交通工具入境等,在中国被非法出售牟利; (4) 假借捐赠进口货物、货物,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关税,将被擅自减征、捐赠物品的免税进口、商品或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和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货物、在中国境内非法出售牟利的物品; (5)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的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的、物品,数额较大;6) 在内港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出售或者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文章,数额比较大,没有法律证明; (7) 勾结走私犯罪分子,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交通工具、保管、邮件或其他方便的。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根据归档标准和 “两高”海关总署2002年7月8日《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或者推断行为人有走私故意: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和携带、邮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物品的;2)用特殊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海关码头、海(河)岸、陆地边境和其他地方,交通(驳载)买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的、物品的;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书等商业单据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5)远低于正常的货物进口(出)口中的应纳税款委托他人代征(出)口业务的;6)因同一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7) 有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商品、物品,但客观上走私了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属于抽象事实,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应纳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共同走私的情况下,对偷税负有责任的所有共犯,可以判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两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明确定义了不同的情节。

走私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四种行为往往包含在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中。一些罪犯制造毒品后出售、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几个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有的犯罪分子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所以本罪可以作为选择性犯罪。

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必须走私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次,毒品走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主要是进口毒品和出口毒品,此外还有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购买毒品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毒品。

根据刑法规定,影响毒品走私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为首要分子、你是否参与了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惩处。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如果制造了毒品且未经处理,则应计算毒品的累积数量。

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毒品罪是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非法买卖毒品罪可选罪名之一,是指违反国家和海关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已醚、氯仿等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剂进出境(边)情况,大量的行为。本罪的责任是故意,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是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见问题 编辑本段

走私犯罪中身份犯罪的认定

1.单位走私犯罪中的身份犯罪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的依据不是“身份犯”走私罪的单位主体作为构成要件,不要求刑法分则中的特殊主体,只要是一般单位即可(一般主体)即可构成走私罪。

单位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身份犯。刑法对自然人走私罪的规定如下,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其他单位实施的11种走私犯罪中, 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犯罪起到定罪和量刑的双重作用。与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相比, 在量刑上没有增设财产刑, 的自由刑相对较轻,这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法地位所导致的量刑差异。

2.走私案件中犯罪情节对身份犯的影响

1)在走私犯罪活动中

海关工作人员受贿走私案件的认定:从我国一罪与数罪理论看美国刑法规定,不宜将受贿罪与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应按牵连犯原则处罚 。由于海关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后没有直接参与, 为走私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 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具有放纵走私犯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非海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徇私舞弊的认定:在处罚上有很多争议。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海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放纵走私的情形, 可以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但走私犯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罚 。

海关工作人员与非海关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后参与走私的认定:这种既参与走私又受贿的行为,不同于走私犯罪中单纯的受贿行为,不仅构成受贿罪,而且应当以走私罪数罪并罚。

2)在侦查走私犯罪过程中发生的

海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根据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原则, 应当选择海关工作人员受贿放纵走私的重罪处罚。

非海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放纵走私的,应当在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中以重罪论处。

3)放纵走私而不受贿

海关人员放纵走私,符合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走私罪的犯罪构成 只应以走私罪定罪,不应以受贿罪定罪 名非海关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走私犯罪中主观罪过的认定

在走私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否需要“以牟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 并不是所有走私犯罪都需要的。走私犯罪的对象不同, 作案人追求的犯罪目的也不同。我国只规定了走私淫秽物品罪 美国刑法“以营利或传播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 和走私普通货物、走私物品罪的客体是刑法第154条规定的 “进口材料的批准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和特定减税等保税商品、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对于, 要求具有“在中国销售获利”目的。

走私犯罪的故意

走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往往是走私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也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 走私犯罪属于故意犯罪 在间接故意心理影响下能否构成犯罪,应根据打击走私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可以逃避海关监管, 只能独立行事, 不能独立构成走私犯罪。但在一定情况下, 作为共犯,可以间接故意构成走私罪。必须有一个或几个直接故意的走私犯罪的积极行为人, 个具有间接走私故意的行为人主要是对海关负有特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个因其放任行为或不作为构成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

与其他罪的界限

走私共犯与洗钱罪的区分

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犯罪分子合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交通工具、保管、邮寄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与为账户洗钱提供资金罪有一定的重合如何准确理解和定义“通谋”,以及“自洗钱”行为是否包括走私等7种上游犯罪的全部原有未处罚行为,都是准确区分走私共犯与洗钱犯罪必须解决的问题。

通谋”不仅仅要求“答应”或“允诺”,还要求形成共同的意向、共同商议和谋划。没有参与走私阴谋,但只答应事后帮助转移资金“事前答应”情况,因为属于无勾结(走私)的“明知”而不能认定为“通谋”,不属于走私共犯。行为人与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分子共谋,事先提供帮助的,以走私犯罪等共犯论处。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或者犯罪完成后提供帮助的时间,不影响共犯的认定。行为人在犯罪前与上游犯罪人没有共谋,在上游犯罪完成后提供洗钱帮助的,以洗钱罪论处。

走私毒品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同一走私活动中走私毒品和其他货物、物品,应按走私毒品罪和其他走私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故意将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明知是假药而销售以营利为目的的,应当认定为诈骗。

在生产、如果销售的食品中掺有微量药物,应根据性质和情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诱骗他人吸毒罪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实践效果 编辑本段

从1998年到2003年,中国开展了严厉打击走私的行动,中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普通货物走私案件、走私毒品案件、走私贩卖枪支案件、近2起走私文物和珍稀动植物案件.5万起,日均侦破走私案件10余起,打击走私成效显著。其中侦破普通货物走私案件1起.5万余件,案值21亿元;破获毒品走私案件7000余起,缴获各类毒品60余吨、300多吨易制毒化学品;破获走私贩卖枪支案件1500余起,缴获各类枪支6万余支。

2018年至2020年9月,中国海关、公安、水警部门已将超过120,000宗走私案件记录在案;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走私犯罪案件6175件;人民 全国法院审结走私犯罪案件5737件,生效判决11868件,打击走私和走私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其中,各地、各部门持续开展打击走私联合专项行动,海关持续打击重点涉税商品走私,查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5607起,案值1909.1亿元,涉嫌偷税380亿元。公安部深入开展“猎狐”专项行动中,协助海关从34个国家和地区抓获301名境外走私犯罪嫌疑人。新闻出版署组织实施“扫黄打非”清源”净网”等专项行动,收缴各类违禁宣传品322件.8万件等。

意义评价 编辑本段

打击走私可以维护国家主权,避免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同时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打击走私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走私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偷逃税款,冲击守法企业,破坏进出口管理政策和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打击走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走私罪是现行《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犯罪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可以说是中国的一大进步美国的刑事立法把走私规定为犯罪而不是犯罪。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由于中国 美国刑法将走私罪界定为经济犯罪,采用列举具体行为的立法技术区分不同的犯罪,缉私部门危害中国 许多发生在中国边境的犯罪都是美国政治造成的、经济、文化、技术和其他安全犯罪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范围。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缉私部门 中国对跨国犯罪的打击不仅限于经济犯罪,还包括跨国犯罪和危害国家政治的犯罪、文化、信息、技术、生态环境等安全犯罪,因此,有必要扩大走私罪的内涵。

法条依据 编辑本段

法律条文

法律全文来源于“国家法律数据库”更新日期:2023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部分第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2节 走私犯罪

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银等贵金属或者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电影的、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图书期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转移境外固体废物、运输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物品或者因走私在一年内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未办理的,按累计数额走私、逃避应付物品税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依照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加工进口料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的、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商品在中国销售获利;

二)未经海关许可且未缴纳应纳税款,擅自进行具体减税的、免税进口的货物、在中国出售牟利的物品。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的、大量物品;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出售或者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文章,数额比较大,没有法律证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分子勾结,为走私分子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交通工具、保管、邮寄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为走私提供武装掩护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以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包括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走私罪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凡在下列情况下制造毒品者,应判处15年徒刑监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公斤以上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毒集团的头目;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一公斤以下、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到200克的鸦片、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犯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如果制造了毒品且未经处理,则应计算毒品的累积数量。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的、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氯仿或其他用于制造药物的原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毒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法律全文来源于“国家法律数据库”更新日期:2023年10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美国检察院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

一)走私二支以上五支以下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枪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枪支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进行走私活动,或者走私武器的、弹药用于犯罪等;

四)走私各种口径60毫米以下的常规炮弹、手榴弹或枪榴弹等分别或总共少于五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发射火药子弹的枪支一支,或者发射压缩气体等非火药子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为该款规定的最大数量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60毫米以下的常规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等分别达到5枚以上但不足10枚,或者口径超过60mm的各种常规炮弹合计不足5枚;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武器的、弹药用于犯罪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最大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其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一枚以上杀伤力巨大的非常规炮弹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进行走私活动,或者走私武器的、弹药用于犯罪等。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武器、弹药”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走私枪支零部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的零部件按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的零部件按每30支一套枪支计。

第四条走私各种弹药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为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量化标准的五倍。

走私报废或不能组装使用的各种弹药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报废或无法组装和使用”或者“废物”,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

第五条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七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谋取利益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六条走私假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以下的(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者数量在二千件以上的(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有走私假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万件以上的(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假币流入市场等。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货币”,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币和外币。伪造的外币金额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类文物不满两件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的二级文物不足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不足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足三件,并造成文物严重损毁或者无法追回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二级文物三件以上,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进行走私活动或者对文物造成严重破坏的、无法恢复等。

第九条走私国1、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一)特定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已造成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恢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二)特定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珍贵动物死亡的、无法恢复等。

以不牟利留作纪念为目的,将珍贵动物产品走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珍贵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列出的国家1、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上述驯养繁殖的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未规定的珍贵动物,参照附表规定的同属同科动物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未列明的珍贵动物产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执行(林濒发〔2012〕239号)有关规定的核定值。

第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种以上不满二十五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种以上不满五十种或者珍贵植物的、珍稀植物产品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化石或者无名化石十个以下,或者一般保护化石十个以上不满五十个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品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从境外疫区走私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金额不符合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

二)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况。

第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珍稀植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列出的国家1、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上述人工栽培的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鉴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图片500多但不到1000;

五)走私其他数量相当于上述数量的淫秽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数额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额以上五倍以下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数额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额五倍以上,或者虽不足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额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

第十四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运输的危险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达到一吨以上和五吨以下或总量达到一吨以上和五吨以下;

二)走私国家禁止运输的非危险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但不足二十五吨;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合计达到20吨以上100吨以下;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货物数量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利用专用车辆进行走私活动,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

利用集装箱走私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国家限制用作原料的具体废物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偷税漏税比较大”偷逃应纳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认定为“逃税数额巨大”偷逃应纳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逃税数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纳税款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头目;

二)利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和其他特殊群体走私;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年内因走私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第一次走私行政处罚的生效日期和“又走私”行为实施当天时间间隔的计算和确定;被给予第二次行政处罚”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和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海关代进口环节征收的物品和税款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通过走私实施应纳税额时的税收规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的计算;多次走私的,适用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率、税率、汇率和关税价值是逐票计算的;走私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犯罪时的关税为准、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的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处理多次偷渡”,包括未经行政和刑事处理。

第十九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中国境内储存、加工、组装后应运出境外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保税仓库中、保税工厂、在保税区或免税店等、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二十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的、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在内海销售无合法证明的物品的、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物品,为走私物品、物品的种类应当分别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内海”,包括内河的河口水域。

第二十一条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经许可、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处罚、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货物犯罪等犯罪的定罪与处罚;偷逃应缴税款,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条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获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受进出口国限制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为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他人购买的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条,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二条走私货物、刑法第151条隐藏在条文中、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350条规定的货物、构成犯罪的物品,其实就是走私物品、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十三条实施走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扣押的;

二)通过虚假申报走私,且申报已完成;

三)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走私销售,或完成核销申请。

第二十四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罪的、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该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第条犯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纳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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