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百科  > 所属分类  >  生活科普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即肇事逃逸,是指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逃离事故现场,造成民事事故的行为、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是刑法的消极评价行为。

为了应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频繁发生及其严重危害,我国立法机关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时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并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使之成为一个特别严重的情况。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了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逃逸情形,即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离事故现场前者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后者是指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来看,交通肇事逃逸分为陆上交通肇事逃逸和水上交通肇事逃逸。

关于肇事逃逸行为,公安部交管局以抓捕涉嫌交通肇事的网上逃犯和侦破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为重点,部署开展了肇事逃逸案件工作“清网行动”并突出夏季交通违法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容易惹事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交管部门制定出台了追逃长效机制,部署实施了17项处置警情措施、案件审查,中间案件处理程序、查缉侦办、逃逸的认定,以及最终的违法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从2021年初开始,北京交管局开展打击肇事逃逸专项行动,确保人死车亡、重伤、重大敏感逃逸案件破案率100%其他轻微肇事逃逸案件的破案率继续上升。

目录

立法沿革 编辑本段

肇事逃逸不会在我国,交通肇事罪是以法定罪名的形式存在的,但在立法层面却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体现在刑法第133条中。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沿革应追溯到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作为我国的一个法定犯罪兼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美国刑法,可以追溯到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十三稿第一百二十四条,量刑幅度设定如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后,刑法几易其稿,共38稿后,终于在1979年的刑法中立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在第113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于1987年8月21日发出《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号,其中“从重处罚”1979年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解释,使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得到了补充和完善,符合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

1979年刑法适用十余年后,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中国的发展惩治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实践急需做出重大调整。1997年新刑法以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则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至第九条是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及其刑事责任、构成要件、规定了刑事处罚。这是我国认定交通肇事罪及其逃逸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美国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方面有了新的变化,其主体较以前有所改变“交通运输人员”限制,扩展到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包括保护事故现场在内的肇事逃逸行为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行为人应当采取的救助措施、报警处理事故、事故责任的认定等,细化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和救助义务,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肇事逃逸”对意义的理解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发布,在第十章附则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布于2008年,在XI章节的补充条款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进行修改;2017年修订程序性条文时,在第十二章附则中再次修订了其含义。

犯罪构成 编辑本段

犯罪主体

肇事逃逸的主体是肇事逃逸的行为人通常情况下,逃逸行为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上一个行为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一方面是因为刑法没有限定本罪的主体;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非交通运输人员完全有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事故,从而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王武在高速公路上拦下一辆车乞讨,导致几辆车相撞、一次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数人死亡或受伤,然后王武 的行为应确立为交通肇事罪。

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逃逸”的故意。主观要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的,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当事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而肇事逃逸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这种意图表现为主动实施逃逸行为,消除现场遗留痕迹,进而消除车辆事故痕迹、隐藏车辆或破坏车辆等。如果犯罪分子明知受害人 如果不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将会有生命危险,行为人实际上对受害人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的残疾。根据不作为理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不作为犯下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例如:在东北寒冷的冬夜,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将他人敲昏,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而死亡。犯罪者 s某第一次违法驾驶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晕倒在野外,在伤情鉴定中甚至未达到轻伤,不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不属于刑法管辖范围。但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导致被害人在东北零下几十度的寒冷冬夜晕倒,致使被害人被冻死,造成被害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 s重伤甚至死亡,从定性上改变了以往交通肇事行为的性质,由非罪变为罪。

犯罪客体

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肇事逃逸行为从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其对象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客体是双重的,一是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是司法机关的起诉制度。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产权与交通管理秩序。因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转化为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产权,并反对正常的交通管理,这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两个罪名在铁路航空交通活动中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分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肇事逃逸的客观方面是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或者虽未发生重大事故逃逸,但重伤一人以上。这里的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要求以重大事故的发生为重要要件,还应考虑行为人的责任程度但由于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故意,其恶性大于前者,所以其成立条件(结果)要求要低一点,就是要达到“重伤一人”即可。并且此“重伤一人”它不仅包括一个人 事故造成的重伤,也包括受害人造成的重伤 事故发生后没有得到帮助。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上述后果的,就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论处,不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本罪的客观特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事故这里的事故是不需要的“重大”如果一人轻伤,可以定罪;二是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包括纯粹的肇事逃逸和非纯粹的肇事逃逸情形。简单的肇事逃逸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没有帮助受害者,逃避法律义务;第二,既不逃离事故现场,也不抢救受害者;第三种是在事故发生后将受害者送至医院,事后偷走。非纯粹的肇事逃逸情形如下:第一,事故发生后不去抢救受害人,而是把它藏在别人不容易发现的地方:第二种是在去医院的路上抛弃受害者;第三种是使用暴力方法当场杀死被害人。

具体情形 编辑本段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驾无证驾驶,报案后未履行现场等待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无故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把伤者送到了医院,但却给伤者或其家属留下了假名字、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逃逸;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8)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支付的补偿费明显不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留下自己的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条依据 编辑本段

根据刑法和《解释》,交通肇事逃逸在刑法上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罪: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是量刑:当犯罪者 的交通肇事行为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 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和重伤、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 编辑本段

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美国法院,2021年6月16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检察院(2021年7月1日实施)规定:

1)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监禁。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人数或者财产损失数额,以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量刑情节

《解释》第2条第2款(六)项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一)至(五)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第2条第1款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三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三)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且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如下: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有故障的机动车的;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

加重情节

《解释》第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事故,属于“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况”,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六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且赔偿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受害人 他因缺乏救助而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机动车辆所有人、如果承包商或乘客唆使肇事者逃跑,造成受害者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遗弃,致使受害人 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而得不到救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分别处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属于加重情节:违反航行法规、一艘船的正式拥有者、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船长职务、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船舶碰撞事故、海上设施应交换名称、国籍和注册港,尽最大努力帮助对方 ■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离水域。

常见问题 编辑本段

具体含义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112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并潜逃藏匿的行为。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设施,为逃避法律责任,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搜救义务,不按规定向海事机关报告,从事故发生水域逃逸的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三个法定刑等级,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立法的结构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起到了量刑的作用,成为法定刑升级的条件,而且只是量刑意义上的加重情节,本身不能视为基本犯罪(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事故前行为和事故后行为的结合,其成立的前提是事故前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作为基本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的先行行为构成基本犯罪的条件,但当逃逸行为被规定为交通肇事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成为定罪情节时,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否则就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逃避法律追究”界定

《解释》第2条规定“逃离事故现场以逃避法律调查”从认知角度看,行为人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他逃离了事故现场;从意志角度看,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逃避法律追究的实质是在能够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拒绝履行义务。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确定法定的逃逸义务:首先是救助受害人的义务;二是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逃避救助被害人的目的,即不及时救助被害人;二是规避事故责任的目的,即规避问责。主观上,只要行为人具有其中任何一种目的,都是逃避法律追究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种目的并存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常见主观情形,但也有两种特殊情形:回避造成事故责任的单一目的和回避救助义务的单一目的。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行为人与被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却不容忽视美国对上述两项义务的逃避是直接的和故意的。

逃跑行为”界定

《解释》第三条将交通事故后逃逸解释为“逃避法律调查”逃逸是逃逸行为的客观表现,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但由于《解释》,逃逸的时间和空间因素并不明确。因为逃跑时间和逃跑地点密切相关,我们可以通过敲定后者来锁定前者。

应当从逃逸的本质上界定逃逸行为。逃跑的本意是为了逃离不利的环境或事物,并将其置于交通肇事案中其本质是隐藏肇事者的身份。这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正面形式,表现为逃离现场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的现场,还包括等待事故处理的场所以及其他与事故处理密切相关的场所;另一种是消极形式,表现为就地躲藏,将现场的身份从肇事者变为旁观者。后者体现在现场隐藏、留在现场但谎称不是肇事者或不在现场,却指使他人担保或默许、同意他人 顶包等方式。从以上两种形式来看,逃生空间既包括事故现场,也包括非事故现场;你可以离开或留在事故现场。逃逸是第一次从交通事故到交通警察 对事故的处理(其特点是询问肇事者的身份,有时询问事故发生的过程)为止的这段时间。行为人接受交通警察的时间第一时间救治并如实告知其身份是事故后逃逸认定的关键点。超过这个临界点,事故发生后就没有逃生的余地了。

因果关系界定

行为人与被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隐瞒加害人和受害人身份的行为■死亡,刑法第133条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之外又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两者分别对应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第三档法定刑。前者的逃逸行为提高了事故中伤者的风险,后者的逃逸行为将前述风险转化为具体的侵权结果。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客观上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隐瞒行为人身份的行为,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且两者之前的事故有重叠,需要判断受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死亡和肇事者 的行为,隐瞒行为人的身份,以实现与“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的区分。根据《解释》的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受害人 他因缺乏救助而死亡。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就犯罪对象而言,它们是不同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不特定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交通肇事逃逸罪侵犯的是他人 的生命、健康权,虽然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不特定,但交通肇事逃逸罪侵犯的是特定的犯罪客体,即受交通事故伤害的人;两者在犯罪客观方面是不同的交通肇事客观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而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两者在犯罪主观方面是不同的,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有区别的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必须有一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不存在未遂和中止的可能。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故意犯罪,也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并完成了这一行为,就构成既遂犯和犯罪未遂、中止的情况。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条款,规定放火既遂、爆炸、投毒等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可以定罪。本罪要求一般主体,主观上是直接或间接故意。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此时,该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原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他逃逸时实施了相当于放火罪的行为,可以成立一个新的罪名,与原交通肇事逃逸罪一并处罚。如果逃逸行为没有达到放火等行为的程度,只能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处罚。

故意杀人和故意杀人的区别

受害者的后果是否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一个关键点是判断行为人是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实施了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另一个关键点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比如,对于酒驾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的程度,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杀人行为。

例如:被告人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并撞倒同方向驾驶无牌电动车的周。事发后,杨下车发现周某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嘴角流血。杨没有报警施救,掉头逃跑。后周某被路过的杨某某驾驶的汽车碾压。随后,路人叶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周已经死亡。经交通大队认定,杨负事故主要责任。虽然行为人只关心自己的逃脱,并使受害者处于危险之中,但他没有追求受害者的直接意图 对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没有积极的作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如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藏匿或遗弃,故其行为仍属于刑法第133条的评价范围。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是加重结果犯的一种立法方式,处罚对象包括间接故意杀人。虽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相比,(故意杀人罪)一般来说,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这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应该首先适用。

又如:八点钟钟2013年10月30日,姜驾驶一辆吉普车沿城郊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与骑自行车的许同向行驶(男,殁年66岁)撞倒。姜下车后发现徐某仍有生命迹象,便以送医院治疗为由,将徐某带上车,在他人帮助下离开事故现场。途中,姜发现徐某已无呼吸和脉搏,以为徐某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徐某遗弃在某村玉米地。当天下午1时许,徐 的尸体被发现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姜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江 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有三个重要情节第一,许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死亡第二,姜将徐带离事故现场的目的不是为了治疗第三,姜最后把徐抛弃在了玉米地里。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遗弃,致使被害人在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本案情况与《解释》规定有些出入,但不排除徐是被遗弃在玉米地时死亡的(当然,他可能还活着)但是,这一情节并不影响我们判断行为人有追求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死亡是主观结果。这种直接故意不是在被害人被遗弃时发生的,而是在被害人被带离事故现场进行治疗时发生的。只要初审法院认定“理由是要送医院治疗”其实也不是为了治疗)事实清楚,应当认为是主观故意希望被害人死亡。在施暴者拒绝接受治疗并阻止他人接受治疗的情况下,等待伤者的唯一可能就是死亡。

救济手段 编辑本段

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知情人报告交通事故的义务,是认定肇事逃逸案件事故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者改变现场的,应当注明地点。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路人应该给予帮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能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及时报告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逃逸的,事故现场的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报告。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谁毁灭证据,谁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调查处理规定》的第13条、第十四条如果肇事逃逸证据充分确凿,可以直接认定为肇事船舶前款所称证据充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肇事嫌疑船的当事人承认肇事逃逸的事实;二)疑似肇事逃逸船只的特征(如船名船体颜色船型等)与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证据一致;三)疑似肇事逃逸船只的船体上留下了新的碰撞痕迹(擦)马克,还有新排的队长(擦)马克灿 不解释或解释不合理;四)可疑肇事逃逸船和VTS的轨迹、AIS、VDR记录的事故地点和时间是一致的;五)从涉嫌肇事逃逸的船只上提取的外国石油与从另一艘船上提取的石油完全一致。无法直接认定肇事逃逸船舶的,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结果认定、对相关船员进行调查和询问、相关物证鉴定、VTS/AIS记录信息和专家组意见综合分析推断。

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 美国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的损害、集体财产或他人美国的财产,以及侵犯公民 尸体,予以赔偿。同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或者故意损坏的、伪造现场、证据灭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财产或他人的财产、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财产或他人被征收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如果一个公民 患者的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因错过工作而减少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及其他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所赡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生命、身体、如果健康受到侵害,人民 赔偿权利人起诉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010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机动车驾驶人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机动车驾驶证的执照终身不得重新获得。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船舶所有人进行处罚、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适任证书受处分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有第一项、第三项、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不超过十五日。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人 的执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终身执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一)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潜逃藏匿的,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方有第一款第二种情形的,不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法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二)发生致人轻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记6分:十)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

在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立法规定了三种犯罪构成,即第一款中的基本犯罪构成、第二款中的加重犯和第三款中的加重犯的构成,配置了相应的不同法定刑幅度,即:1交通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辆所有人、如果承包商或乘客唆使肇事者逃跑,造成受害者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的处罚幅度完全不同。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从宽处罚幅度,《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幅度应当在依法从重法定刑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保护现场,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的、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人的法定义务,但行为人未尽到该义务,所以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正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理、从宽范围要适当严格控制,行为人也有酒驾、无证驾驶等加重情节,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时应从严掌握。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鼓励肇事者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认定为自首,在较大程度上从轻处罚“宽大处理”这是第一次法律规定了肇事者“机会”如果肇事者逃跑了,这个时间就浪费了“机会”法律鼓励逃跑的罪犯自首虽然处罚是以较重的法定刑为基础,但是通过自首还是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规定的第二次“机会”如果行为人再次错失机会,仍然没有主动投案,那么就不是在被抓获归案之后“自首”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那等待着肇事者的将是更加严厉的惩罚。

防范措施 编辑本段

为了防止肇事逃逸行为,调查肇事逃逸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处理,并规定各种防范措施:

行政机关

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责任人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公安机关要制定肇事逃逸预防措施,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建立监控拦截肇事逃逸网络,提高快速反应和侦查能力,及时查处肇事逃逸案件,依法惩处肇事逃逸人员和相关违法单位及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交通事故报警点,公开电话号码,为群众举报举报肇事逃逸人员提供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奖励制度。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并予以保密。因调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维修企业通报、道路收费站、港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咨询、复制相关信息。

社会群体

从事机动车修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修理损坏车辆时,必须登记修理者的身份证件、车辆牌照和发动机、框号,记录损坏的位置和外观程度。发现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新闻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宣传预防肇事逃逸先进典型和侦破有功人员的先进事迹,公开揭露和谴责肇事逃逸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动群众提供侦查线索。

村(居)人与自然美国的委员会应该教育村庄(居)人们积极对抗肇事逃逸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抓获隐藏的肇事逃逸人员;配合政府机构处理受害者及其亲属的善后事宜。村民 公路沿线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设立报警点,聘请信息员,设立宣传栏。

收费站、渡口、停车场等相关单位接到公安机关协查通报后,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拦截涉嫌肇事逃逸的车辆和人员。发现有明显碰撞痕迹的涉嫌肇事逃逸车辆,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需要调查肇事逃逸案件时,收费站、渡口应当及时提供电视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信息。

相关责任人

车主要加强对司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严格日常管理,签订合同,共同预防和制止肇事逃逸行为;如果发现驾驶人有肇事逃逸嫌疑,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雇用外籍驾驶员时,车主应检查驾驶员 雇员的执照、身份证件,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机动车辆应当在有效行驶期限内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各承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作用。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抢救伤者的医疗费用、死者的丧葬费由当地中国人民预付s保险公司,并按照年末各保险公司的保险市场份额进行分摊。公安机关在侦破逃逸案件后,应当协助保险公司追回预付费用。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员严格执行航行安全规定船长发现值班人员不符合时,应及时提醒改正,使船员养成良好的值班驾驶习惯。船公司和船长了解《避碰规则》和《值班规则》值班驾驶员和了望助理的学习情况和公司 s文件,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知识盲点进行教育和监督学习,及时提高船员必备技能。船长应为驾驶台配备足够的值班人员,驾驶台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持经常了望,在渔区等特殊区域航行时应特别谨慎。在值班过程中,充分考虑船舶的盲区和设备限制,通过增设瞭望台或从不同角度看驾驶台等方式消除盲区的影响,充分估计情况和碰撞风险。发生碰撞事故后,立即停车,仔细检查本船状态和其他船舶的受损和伤亡情况,在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施救,并向搜救中心和海事部门报告。未经允许离开事故现场。

社会影响 编辑本段

道路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对吗“肇事逃逸”具体规定为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为公安交通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它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道路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它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起着重要的作用、改善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对促进全国交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交通安全状况有所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执法更加规范、文明、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人民和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转,交通事故四项指标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美国法院,2020年8月6日“交通肇事犯罪的特点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继2017年以来交通肇事案件数量小幅上升后,2018年、2019年呈现持续下降趋势。2017年,人民 全国各级法院新收交通事故一审案件,较2016年增长35.67%2018年比2017年减少了7个.72%2019年比2018年减少2个.77%2020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稳步下降,重特大事故由2014年的13起下降到2020年的3起。

水上交通安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包括“该船在一次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相关规定,这将构建我国全新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海上安全保障能力、确保资源渠道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渔业安全管理发展维护渔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自2020年8月以来,中国水上交通发生了15起高于平均水平的碰撞事故,造成56人死亡和失踪。2020年水上交通事故数量、死亡和失踪人数、沉船艘次、直接经济损失比2012年下降485.9%下降29.2%下降53.9%下降48.9%,四项指标均大幅下降。2021年,中国注册运输船舶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126起、150人死亡和失踪、沉船46艘、直接经济损失2.26亿元,同比下降8.7%23.5%39.5%5.2%中国组织协调海上搜救行动1881次,搜救遇险船舶1337艘、遇险人员14473人,生命救援成功率95.85%2021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相关评价 编辑本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认为,刑法之所以将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有被害人需要救助,这种规定可以促使行为人帮助被害人。演员 s以前的交通事故把别人 身处险境,所以演员有义务采取行动。如果你不 不履行义务作为一种行为,是一种遗弃行为,当然可以成为加重法定刑的依据。逃避意味着逃避帮助受害者的义务。既然明确了逃逸是指逃避帮助被害人的义务,那么逃逸致人死亡就很容易理解了。具体是指因没有帮助被害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以逃逸为加重情节,应该与逃避法律责任无关。对于所有的犯罪分子来说,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就是犯罪“人之常情”作案后不逃跑的行为,不在意料之中。也正因为如此,刑法将自首规定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没有将逃避法律追究作为其他犯罪的加重情节。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王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赋予车辆驾驶人抢救伤员报警的行政义务,但对此进行机械理解是不妥当的毕竟很多轻微的交通事故都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解决的,这是很常见的。主流观点认为,在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条中,“交通肇事”指应当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刊登在2017年第六期的美国法院公报“人与自然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诉龚德田受贿案”,指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经作为定罪重要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加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重复评价。这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综合评价,不能重复评价;既要重视整体评价,又要忽略关键细节、重要节点;要注意各种行为的有机结合,而不是简单的相加。

王立军,人民网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边志伟、李莉认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当,特别是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内容。但由于立法较为粗糙,这一规定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准确把握。为此,2000年11月,最高人民会议美国法院签发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吧”交通肇事逃逸”做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为严惩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理论、司法适用更加模糊和混乱。交通事故后逃逸,作为一种国民、集体、对个人利益损害极大的行为,不仅被伦理道德所排斥,也被法律法规所禁止。中国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和争议美国现行法律调整这一领域的法律关系。这是对法理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挑战只有正确把握法律条文的含义,并与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才能把法律的作用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充分体现法律在社会功能中的基本价值。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检察院刘婷、徐建康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多发现象与交通肇事罪相比,交通肇事后逃逸更容易导致犯罪证据的丢失、受害者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死亡、罪犯逃跑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等严重后果。此外,犯罪分子的逃跑行为必然导致司法机关在破案过程中耗费大量人力、浪费物力等司法资源。将交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刑法对逃逸行为的有效回应。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肇事逃逸案件的持续高发表明,现行法规作为打击逃逸行为的手段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本质上,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道路交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从司法实践来看,将逃逸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有利于简化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确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罪标准的统一。同时,将交通肇事逃逸单独定罪后,逃逸行为本身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果是他人教唆驾驶人逃逸,则按照传统刑法理论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这也解决了交通肇事罪中上述两种情形作为共犯与传统共犯理论的冲突。

李永辉,人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关于增加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加重情节。首先,行为人逃逸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以前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是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果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抢救伤者,因害怕被受害人殴打而驾车逃离现场s家人后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投案,但主观上并未逃避法律追究,其逃逸行为不构成肇事后逃逸。其次,肇事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包括事后逃跑。最后,肇事者因其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评定为加重情节。

夏,人民网重庆市城口县中级人民法院、赵霞认为,逃逸是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共同点,即行为人选择逃避法律责任,而不是履行积极救助义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最严重的情节,强调的是在没有任何救助的情况下,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这里的“救助”应从广义上理解,救助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为人,这是区分重伤后死亡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关键。某案件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来,他人的救助行为阻断了本案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即被告人逃逸,被害人死亡,但被害人被他人救助这个结果是被告 是交通事故,不是逃逸造成的死亡结果受害人的结果与受害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死亡和被告 的转义行为,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走私罪    下一篇 危险驾驶罪

标签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