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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

沉默权的含义,有中国学者提出沉默权应该是其字面含义:嫌疑人/被告面对着司法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提问时有权拒绝回答。即上面的A内容。学者称之为狭义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接受警察讯问或法庭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在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大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它被认为是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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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基本概念 编辑本段

释义

不同的国家对沉默权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对沉默权可能有不同的解释。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www.qwbaike.cn

从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权利的具体体现言论自由,即任何人都有权决定他想说什么或不想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以,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每个人都有权利拒绝回答,更有权利拒绝回答可能让自己自证其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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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沉默权、被告有权拒绝回答警察和法庭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按照这种狭隘的理解,沉默权就是犯罪嫌疑、被告独有的诉讼权利。一般来说,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本文的重点主要是上述狭义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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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沉默权还有另一项权利“默示沉默权”与“明示沉默权”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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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默示沉默权”,也就是说不使用法律“你有权保持沉默”诸如此类的话,但默认嫌疑人、被告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问题通常的立法语言是“没有人会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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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明示沉默权”,说明法律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中的任何执法人员、在审问被告之前,必须明确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这是美国在1966年通过的先例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那样的话,如果警察或者法官没有尽到讯问前的告知义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取证,即使取得了当事人的口供,也不能认定其有罪。 www.qwbaike.cn

适用

沉默权的适用最初来自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作证特权 ”在普通法系中,证人也包括被告。因为在早期的英国司法制度中,侦查职能和审判职能并未分离,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的任务基本上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在法庭上完成的,所以被告人的沉默权自然是针对法庭的审判。当时,沉默权主要是指被告人在受审时享有沉默权,可以概括为“审判沉默权”后来随着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逐渐实现了侦审分离在法庭审判之前,警察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提取其供词,因此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问题就产生了。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考察一下,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英美法将沉默权限制在审判阶段,相关判例只承认被告 但并没有将沉默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警察 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直到20世纪中期,英美法才将沉默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www.qwbaike.cn

米兰达规则”的成立,标志着官方将原“审判沉默权”扩展成了“审讯沉默权”这给警方讯问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很大的限制。 www.qwbaike.cn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不“默示沉默权”和“审判沉默权”而是聚焦于中国是否应该在审判中采用明示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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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演变 编辑本段

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约翰被星座法庭审判·李尔本(又译“利尔伯”在本案中,被告被判犯有藐视法庭罪,理由是他拒绝宣誓。但是两年后,议会上台了经过审理,议会认为星座法庭的判决不合法,决定禁止被告在刑事案件中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能被强迫发誓回答那些危及其生命或自由的问题。随后,被告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这已经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www.qwbaike.cn

但根据我国青年学者孙昌永博士引用著名法律史学家朗贝恩教授的考证,他认为沉默权或“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不可能在17世纪出现。整个17世纪,英国采用了“让被告人说话”直到18世纪后期,大量辩护律师介入导致刑事审判中的对抗,沉默权才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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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制定于1912年(后经多次修改)《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告知其沉默权。通知语言是两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什么都不说。如果警察没有尽到告知和讯问被拘留嫌疑人的义务,所取得的口供就可能被法院非法排除在证据之外。虽然英国 s 《法官规则》不是由议会制定的法律,而是由女王的法官制定的的法官席作为一个指南来指导法院 美国的审判程序,其条款限制警察在审判前积极讯问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对警察具有约束力 的执法行为。由于《法官规则》的上述规定“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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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沉默权源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的反对自证其罪原则。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因为美国把被告当成证人,所以推断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权在被询问时保持沉默,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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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出现在其条款中“沉默权”因此,这个词充其量只能解释为它刚刚建立了一个“默示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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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再审确立了一个著名的案例“米兰达规则”它要求警方在逮捕嫌疑人后对其进行审讯前告知其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不能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能 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无论如何,如果警察在讯问前没有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那么这样获得的口供就会因为违反程序而被法院排除在证据之外。此后,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了这一先例“默示沉默权”正式升格为“明示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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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大陆法系地区”欧洲大陆日本和台湾省的国家、澳门等,实现“职权主义”该诉讼模式原本不承认被告 沉默的权利。进入19世纪后,由于两大法系的相互交融,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英美法系,加强诉讼中的对抗,并逐渐引入沉默权。但各国法律对沉默权的表述和实际操作略有不同,其适用范围也不尽一致。 www.qwbaike.cn

国际公约 编辑本段

权利公约

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UN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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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不得被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承认犯罪”,这里并未出现“沉默权”的字样。 www.qwbaike.cn

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虽然二者有内在联系,但毕竟不是等价的概念。即使从英语中两个词的表达来看,它们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换句话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直接规定沉默权,至少没有规定庭审中明示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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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理解,我国不需要接受庭审期间明示的沉默权。你不 不要把自己绑起来,强行给中国的刑警扣帽子“紧箍”中国应该立足于自己的国情、根据人们的实际情况 我们应该制定和实施一个符合实际需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www.qwbaike.cn

少年司法

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中国作为签约国之一,应该完全接受,并在国内法中予以规定。毕竟未成年人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应该依法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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