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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一种责任免除原则具体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其客户端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依法断开连接并实施侵权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链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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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素 编辑本段

避风港原则分为两部分——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侵权作品)notice-Remove the   program)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98年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数字 千年 版权 法案,简称DMCA,也被翻译为千年数字版权法),相关规定在「512.  Restrict   Responsibility   Online Contact   Materials  」部分。

社会应用 编辑本段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是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恶意,对侵权行为不知情/应当知道,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在履行通知解除义务的基础上;如果你不 不采取相关措施,否则你自己就是一个内容提供商(而不仅仅是提供网络服务),或者侵权行为明显属于明知或者应知的范畴,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中后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链接的作品、表演、侵权的音像制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也被称为红旗原则。

发展历史 编辑本段

避风港原则条款最早来自于1998年美国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最早用于版权领域,后来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无法进行事前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并不知道侵权信息的存在。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大意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如果由于链接的原因,在线存储网站、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能够证明其没有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中。《条例》分别针对提供自动网络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租赁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服务商等ISP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免除责任,享受避风港待遇详见《条例》第二十条、21、22、23条相关规定。

涉及法律 编辑本段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网络“高速公路”包括发布以下信息、传达、引用等一系列问题将进一步规范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的权利“避风港”原则。其中第14条是《条例》/第23条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制度“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大大降低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

《条例》第14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涉及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侵犯其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或被删除、变更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与工作脱节、表演、音频和视频产品的链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

《条例》第23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客户端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断开侵权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链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链接的作品、表演、侵权的音像制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此外,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年4月30日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没有证据证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012年3月第69条第1款,《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链接等简单的网络技术服务,不承担涉及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信息审查义务。

影响意义 编辑本段

目前,中国的发展与美国网络产业持续增长,新技术不断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权益,中国 中国的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实施,规定了著作权“避风港”原则,但仍然可以 不能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甚至被称为网络运营商“尚方宝剑”

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蒋志培美国国会在接受知识产权频道关于网络版权侵权和网络版权侵权的主要方式的采访时,首次解释了这一有争议的原则。他说,其实最主要的侵犯著作权,或者说侵犯版权的行为,就是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这是最严重的行为,也是最主要的损害著作权人的行为,应该是法律惩罚的重点。

网络版权侵权其实类似于非法复制发行,即未经授权传播,这与现实社会的版权行为是兼容的。一般来说,从技术角度来看,是上传别人 s作品通过网络服务器等设备传到网络上,供他人随意浏览这种行为概括起来就是交流。蒋志培表示,根据法律的精神,或者从对版权伤害最大的角度来说,他认为说互联网都是他的责任,其他人违反法律没有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精神。

避风港”原则提供了这样一个港湾。由于网络监控的难度,很难识别哪篇文章侵权,哪篇博客其实是别人的 实践中的文章。具体来说,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技术、信息海量、如果可以的话,请给予豁免不要主观。如果出现这个问题,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只是及时把这些东西拿走,把这些侵权人的信息来源提供给权利人,一般都是有规定的。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个底线,可能会加深责任,也许会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现实情况是,安全港的实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技术、当出现新的法律问题时,要分析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仔细分辨是否是最原始最关键的未经授权复制发行、没有被传播的行为,和这种行为之间的距离,是主观故意的、过错程度,要分清什么样的责任。

安全港实际上是必要的,中国法律也确认了今后要不断完善一方面应该支持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让他们依法经营,自律经营,让普通大众经营好、自由获取他们应得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一些侵权盗版行为也要有所限制,让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维护,不能失去创作热情,让网络上充斥着大众不爱看的东西,尤其是文学、艺术作品、电影、这些作品,比如视频,应该给予更严格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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