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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生产上述硅单晶材料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外。

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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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编辑本段

1.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生产上述硅单晶材料的法人实体;2.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工艺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3.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行为。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者其他有效的财务报表;企业生产或接受委托的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行为的证明。

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和内容的,暂停申请认定;已经认定的撤销其认定资格,并收回减免税,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材料,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文予以确认或否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

有3项:1.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依法设立的企业;2.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且其生产工艺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3.自行设计产品的收入和委托生产产品的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30%以上。

认定程序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认可机构申请认可(包括企业和产品)认定机构将认定意见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审核后发文批准,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华民国。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其他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享受进口芯片关税优惠的还需要提供:产品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无法在中国加工的情况说明;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优惠政策 编辑本段

生产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

进口优惠: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的引进,以及单独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速折旧: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以3年。

再投资优惠:2010年底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投资者将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作为资本投入、包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例予以返还;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税后利润作为资本,在西部地区兴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包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例予以返还。

如果生产线宽度小于0.8微米(含)还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0x9B9C]的优惠。进口自用生产原料、耗材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设计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

关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国内确实无法生产的,可以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予以优惠两免三减半征收关税。

增值税:2010年底前,增值税暂定税率按17%增值税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其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过3%的部分实行实际税负政策。

企业所得税:退还的增值税不视为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从获利年度开始“两免三减半”,员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编号27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国内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2017年12月31日前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企业所得税按50的法定税率征收,享受至期满。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可减征1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五、合格的软件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要求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作为应税收入,在计算不征税收入当从总收入中扣除时。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七、企业购入的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含)

十、术语 quot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quotor quot合格的软件企业quot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被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当年本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营业)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我国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与销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独立设计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是独立开发和销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具有省级软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证明材料和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工艺文件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法律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持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认定

1、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的企业、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生产上述硅单晶材料的法人实体;

2、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工艺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3、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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