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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保险

宠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的宠物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宠物伤害或丢失,或者当被保险的宠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宠物保险是保障宠物主人利益的一个险种,一般在宠物生病或发生意外时,偿付宠物主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功能上类似人类的医疗保险,性质上则属于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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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编辑本段

我国首例宠物保险是2004年华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小康之家”家庭综合保险中,以附加险的形式推出的。2005年,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又推出了以主险形式出现的《北京市犬主责任保险》。2008年,深圳太平保险公司推出了一份宠物第三方责任险。此外,像人保财险、平安产险都邦保险等也有类似的险种,但是每个公司的保险条款和投保形式各不相同,开展宠物保险的城市也仅限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还没有覆盖到一般中小城市。在国际上,有资料显示,世界上首张动物保单是1890年瑞典的ClaesVirgin发出的家畜保险,主要为当时的畜牧业减低疾病风险。而真正意义上的宠物保险,于1924年在瑞典产生,受保宠物是一只狗。宠物保险于1947年登陆英国,1982年登陆美国。现在瑞典的宠物保险业最发达,投保率达49%;其次是英、美、日本,英国投保率23%、美国投保率1%、日本投保率1~2%。

发展现状 编辑本段

1、市场需求增加
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加,宠物医疗、手术等费用的增长,宠物主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客观上刺激了宠物主人的保险需求。此外,注册费和年检费的减少或者废除,也使得宠物保险潜在投保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宠物地位的提高,还从主观上增加了主人的保险需求。
2、供给主体不足
与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宠物保险市场相比较,我国宠物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保障范围小。国内目前开展宠物保险的保险公司寥寥可数,只有少数几家公司推出了可以独立购买的宠物保险险种。2004年,华泰保险推出“小康之家”家庭综合保险,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附加险的形式将宠物责任纳入了保险范围;2005年,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推出了北京保险市场上惟一一款以主险形式出现的《北京市犬主责任保险》。
3、险种单一
国内的保险公司仅对宠物的第三者责任风险承保,即只承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规定了多种责任免除条款,保障范围狭窄,不能有效满足人们对宠物保险的潜在需求。而在国外,一份宠物保险不只会承担宠物形成的第三方义务赔偿,还会为宠物降求必定的护理费用和医疗省用以及宠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除此之外,国外保险公司还会以附加险的情势启保其他威严险,比拟罕见的有“假期撤消省用”、“寻觅宠物用度”、“宠物寄养用度”等。
4、保单限制条款过于严格
宠物保险过高的门槛也是制约市场需求开发的主要原因。推出的宠物保险条款规定: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养犬许可证明及免疫证明的宠物犬的合法饲养人,才可以购买此类保险。而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真正“有牌”的宠物不足宠物总量的1/10,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宠物保险的投保数量,压抑了实际的市场需求
东京一家私人市场研究公司富士经济公司说,当前只有少数主人给宠物购买保险,但这一比例将会增加。公司负责宠物相关产业的员工岩间心平(音译)说:“它(宠物保险)曾经只是一个互助系统,并不受政府监管。如今,它已被写入法律,需要在金融厅监督下进行产品评估和信息披露。这一系统已经变得更为人所熟知,也更加可靠。”
日本全国消费者事务中心建议,宠物主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说:“主人可能会在宠物商店购买宠物时顺便买保险,最好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后再签字,就像选择其他种类保险一样。

责任条款 编辑本段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五)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不管有无法律禁止,本公司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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