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一家全国性的律师事务所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协会接受司法部的监督和指导中华民国与中国共产党对全国律师协会的领导行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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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目标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的职责和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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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底,中国2.6万多家律师事务所单独或联合建立了党组织,有165万多家。截至2017年底,中国共有36名执业律师.5万余人,比2016年增长115.5%合资律师事务所2.8万多,增加8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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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人民律师制度”首度被提出。 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律师章程(草案)》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草案)》,基本确定了全国律师协会制度的框架,为全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1957年起,律师制度进入动乱荒废期。律师制度的荒废与动乱并不完全与“文化大革命”的时间一致,这里有经济困难和政治运动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全国实际上并没有根深蒂固的法制观念,更谈不上法治,行政权的过度膨胀和政治压倒一切公权力模式并没有给法治留下任何可以喘息发展的角落。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
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给律师的定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律师协会定性为“社会团体”。全国各地依据该《条例》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
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2011年12月,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京闭幕。大会听取并审议通过了《七届全国律协理事会工作报告》《七届全国律协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和修改后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017年10月,报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司法部党组决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简称“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负责指导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2018年7月,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全国律师行业95个先进党组织和198名优秀党员进行表彰,修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写入章程。
2021年10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代理的案(事)件。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协会章程;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会理事;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协会理事会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理事会职责: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增补或更换理事;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工作报告;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律师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签署协会重要文件;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协会的工作。
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
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根据2020年2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网显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设8个机关机构,另下设17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和22个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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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协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使用协会的信息资源;对协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组织律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按规定交纳会费;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协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的权利: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协会行业规则和准则;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交纳会费。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对截留、拖欠协会会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应报协会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开展律师中国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进行律师舆论宣传;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会员福利事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2019年11月6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举办的第五届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在北京开幕。来自近20个国家的演讲嘉宾围绕“一带一路”与争议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与仲裁、立法司法与仲裁等热点话题进行深度对话,针对国际仲裁领域最重要的《纽约公约》展开热议研讨,并展望《新加坡和解公约》《海牙公约》未来的发展前景。 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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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在京开幕。此次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活动是由法国驻华大使馆发起,法国大陆法基金会与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由法国司法部司法官、律师、公证人和大学教授组成的法国法律界人士代表团于6月19日至23日访问北京和上海,主要目的在于与中国法律同仁交流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以及法国民法改革。
2016年9月1日下午,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韩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中韩律师协会第十九届定例交流会暨中韩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研讨会”在京举行。研讨会上,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谢冠斌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实务现状,韩国专利律师协会信息委员会副主任崔静婉介绍了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并以“产业器械的外观设计保护”为题发表了主旨演讲。
2019年12月9日至10日,经国务院批准,在司法部指导和支持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于广州举办“世界律师大会”。与会嘉宾围绕“一带一路”与法律服务、科技发展与法律服务、跨境投资与并购、国际贸易与合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责任等主题展开交流。
《中国律师》杂志是由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权威性法律刊物,自创刊以来,杂志以“宣传律师制度,反映律师改革动态,研究律所管理,探讨律师业务,展现律师风采,服务律师行业发展”为办刊宗旨,为律师实务、法学理论、行业管理、业务拓展与服务创新的深层次探索搭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展示律师业的新思维、新发展、新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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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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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引导广大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开展“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2016年,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鼓舞和激励广大律师共同推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根据各地推荐意见,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委员会评定,第八届全国律协决定授予100家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授予200名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予以表彰。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律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开展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拟在维护职工权益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中评选10名“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赴美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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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立了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开始每年举办培训班并派出出国学习考察团,以期培养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及丰富执业经验和跨语言、跨文化运用能力的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截至2018年,全国律协已举办六期赴境外培训。
2001年,青年律师赴英培训项目(法律大臣培训项目)启动。它是自1989年开始由中国法委员会(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和事务律师公会成立的联合委员会,其前身是中国工作组)与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成功组织的青年律师培训项目的后续项目。因英政府更迭及资金的原因,项目于2010年结束。英出庭律师公会单方延续了项目,即参加者自行负担国际旅费及在英生活费用。2012年是该项目的第一年。
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来自北京、上海、山东、广州、西藏等18个省(市、区)的50位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赴英国参加为期19天的全国律协第七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
2017年8月,全国律协在京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并宣布成立“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与印度、老挝、蒙古、波兰、泰国等国家律师协会签署法律服务合作备忘录,共有143家中外律师事务所、205名中外律师被首次纳入“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全国律协建立“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的目的,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储备并培育一批熟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专业法律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顶尖律师,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一带一路”倡议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推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国际法律服务合作网络发展,为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国际性、高水平的法律专业支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1986年7月5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简称:“中国律师徽”、“律徽”。会徽的外形与内形为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象征律师协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内圆上部均匀排列五颗五角星,代表“中国”的含义;内圆下方由三组正反相背的“L”组成,“L”是汉语拼音LVSHI及英文LAWYER的第一个字母,代表了律师;数个“L”的组合喻意律师协会的团体精神,象征律师之间相互连接、协调,形成和谐的整体和强大的力量;每个字母的基部长短不同,头部平齐,象征着法律的平等性、司法的公正性;会徽中心垂直线的运用,给人以向上、正直的感觉,隐喻律师刚正不阿的品格与维护司法公正的行业特征;同时三组“L”的排列组合,从外形上看,既有相互支掌的“人”字形,取众志成城之意,又有视觉主体为“天平”的变形,象征公正、公平;整个画面表现为众多个体的组合共同托起五颗灿烂的五角星,喻意着由广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会徽以蓝色为主色调,象征着沉着、冷静、稳健、理智,包含希望,而金黄色有稳重庄严的意义。蓝黄相配有着庄严沉实,清浊相抗之义,意喻律师的执业特征。
徽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律师不得转送他人佩带。律师徽章的直径分40毫米和18毫米两种(40毫米徽章为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徽章。同时,根据《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协会标识、会徽及律师徽章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不得用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标、商业广告;2.律师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时佩带;3.不得用于与律师职业无关的任何个人活动;4.其他不适于使用的场所。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此外,根据《司法部关于使用新的律师徽章的通知》司发通[1992]023号文件要求: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律师徽章的管理,严禁非律师人员佩戴律师徽章,调离律师岗位和不适宜继续担任律师的,在收回律师执业证时,应收回律师徽章。
中国“律师徽”与人民法院“法徽”、人民检察院“检徽”、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徽”和人民警察“警徽”,共同构成了共和国政法徽章靓丽的风景线,象征了共和国法律职业的荣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02年10月18日,司法部批准了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律师出庭时应统一穿着律师袍,佩戴律师徽章。律师出庭服的设计以庄重的色调、鲜明标识、大方的款式为设计基本理念,辅之以简洁实用、便于携带等特点。服装主体设计均为黑色宽松式短袍,前摆呈开放式,以适合于多种体形,便于起坐。同时也有别于法官的黑色长款法袍和检察官的深色西装。胸前佩戴会徽,领口配有深红色领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
主要职责为: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团体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2.8万多个,个人会员36.5万多人(截至2017年底)。
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中国律师培训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工作交流、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增进律师福利、支持律师参政议政,服务国家政治、立法、司法,以及加强中国律师同外国(地区)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外国(地区)律师组织的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保障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