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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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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Sex   analysis)这意味着罪犯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者甜言蜜语诱导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对受害人造成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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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包括猥亵、乱伦、强暴、媒体卖淫等,需要特别保护未成年人宗教信徒和在校学生、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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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违法行为,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性侵的法律定义也不尽相同。在一些地区,比如新南威尔士州,性侵犯被定义为非自愿的侵犯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54条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 www.qwbaike.cn

性侵目前非常普遍,据联合国不完全统计,35%约60的女性一生中会遭到性侵,这种现象在一些国家甚至更为严重然而,没有全球性的调查提供关于男性遭受性侵犯的可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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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会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改变自我形象。除了心理创伤,性侵还会导致身体健康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增加酒精中毒、吸毒、酒后开车、不安全性行为等。防止性侵犯需要犯罪者、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更加重视,加强预防教育和与孩子的沟通。预防性攻击是综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普及综合教育将有助于人们在遭遇性侵时,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施暴者,区分自己是否遭受过性侵以及如何应对,从而减少性侵造成的伤害。 www.qwbaike.cn

目录

基本定义 编辑本段

性侵害泛指违反他人意愿,对其做出与性有关的行为。施害者出于性目的,未经允许便对受害者进行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未满14周岁或者由于吸毒、酗酒、睡眠等而神志不清的人是无法对这种行为表达性同意或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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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现状 编辑本段

性侵害在当下十分普遍,据联合国的不完全统计,35%的女性会在一生中受到性侵害,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甚至高达70%;比起未受过性侵害的女性,受到伴侣性侵害的女性更容易患癌症、艾滋病,更有可能堕胎。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2015年全国性侵害案件达到25000件,2016年全国性侵害案件达到15000件。其中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强奸罪的案件占比最高。被告人在实施性侵害犯罪前多有饮酒行为,占比为66%。受害人与被告人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认识。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称“女童保护”)2020年发布的最新报告,2019年曝光性侵害儿童案例301起,受害儿童逾800人。2013年至2018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害的案例分别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317起(其中,2013~2017年统计案例为14岁以下儿童,2018年起为18岁以下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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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通过全国大学妇女性侵害问题研究委托编写的一份报告,根据一份1996年针对秋季学期就读两年或四年制教育机构的4446名妇女研究发现,3%的大学女性都曾是性侵害的受害者。由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主持的校园性侵害研究以5446名本科女生为研究样本,得出结论,19%的本科女生自上大学以来曾经遭受过性侵害或性侵害未遂。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人们普遍认为,男性遭受性侵害的频率要低于女性,但很少有可靠数据表明男性遭受性侵害的频率。

成年人 编辑本段

一般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从而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的,都可构成性骚扰。性侵害,主要是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性骚扰和性侵害是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两性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不同,相对而言,性骚扰和性侵害的对象常以女性为多。因此,女教徒和女大学生了解一些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基本 情况、掌握一些基本对付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形式

1、诱惑型性侵。诱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2、暴力型性侵害。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轮奸或调戏、猥亵等。暴力型性侵害的特点如下:其一,手段残暴--当性犯罪者进行性侵害时,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本能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蛮和凶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其二,行为无耻--为达到侵害女大学生的目的,犯罪者往往会厚颜无耻地不择手段,比野兽还疯狂地任意摧残凌辱受害者。其三,群体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体性纠缠方式对女学生进行性侵害。这是因为,人多势众,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达到目的;还会使原来单个不敢作案的罪犯变得胆大妄为,这种形式危害极大。其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杀人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恶性事件。
3、胁迫型性侵害。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其特点如下:其一,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其二,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其三,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4、社交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害又被称"熟人强奸"、"社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5、滋扰型性侵害。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

时间

• 夏天,是大学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季节。夏天天气炎热,夜生活时间延长,外出机会增多。夏季校园内绿树成荫,犯罪作案后容易藏身或逃脱。同时,由于夏季气温比较高,人们衣着单薄,裸露部分较多,因而对他人的刺激增多。
• 夜晚,是大学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时间。这是因为,夜间光线暗,犯罪分子作案时不容易被人发现。所以,在夜间大学生应尽量减少外出。

场所

• 公共场所和僻静处所,是女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地方。这是因为,公共场所如教会、教室、礼堂、舞池、溜冰场、游泳地、车站、码头、影院、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人多拥挤时,不法分子常乘机袭击女生;僻静之处如公园假山,树林深处、夹道小巷,楼顶晒台、没有路灯的街道楼边,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筑物内,下班后的电梯内,无人居住的小屋、陋室,茅棚等,若女生单独逗留,很容易遭受到流氓袭击。所以,女生最好不要单独行走或逗留在上述这些地方。

防范

• 筑起思想防线,提高识别能力。女大学生特别应当消除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对一般异性的馈赠和邀请应婉言拒绝,以免因小失大。谨慎待人处事--对于不相识的异性,不要随便说出自己的真实情况,对自己特别热情的异性,不管是否相识都要倍加注意。一旦发现某异性对自己不怀好意,甚至动手动脚或有越轨行为,一定要严厉拒绝、大胆反抗,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加以制止。
• 行为端正,态度明朗。如果自己行为端正,坏人便无机可乘。如果自己态度明朗,对方则会打消念头,不再有任何企图。若自己态度暖昧,模棱两可,对方就会增加幻想、继续幻想,继续纠缠。在拒绝对方的要求时,要讲明道理,耐心说服,一般不宜嘲笑挖苦。中止恋爱关系后,若对方仍然是同学、同事,不能结怨成仇人,在节制不必要往来的同时仍可保持一般正常往来关系。参加社交活动与男性单独交往时,要理智地有节制地把握好自己,尤其应注意不能过量饮酒。
• 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对于那些失去理智、纠缠不清的无赖或违法犯罪分子,女大学生千万不要惧怕他们的要挟和讹诈,也不要怕他们打击报复。要大胆揭发其阴谋或罪行,及时向领导和老师报告,学会依靠组织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千万注意不能"私了","私了"的结果常会使犯罪分子得寸进尺,没完没了。
• 学点防身术,提高自我防范的有效性。一般女性的体力均弱于男性,防身时要把握时机,出奇制胜,狠准快地出击其要害部位,即使不能制服对方,也可制造逃离险境的机会。人的身体各部位都可以用来进行自卫反击,头的前部和后部可用来顶撞,拳头、手指可进行攻击,肘朝背部猛击是最强有力的反抗,用膝盖对脸和腹股沟猛击相当有效果,用脚前掌飞快踢对方胫骨、膝盖和阴部常非常有效……同时,要注意设法在案犯身上留下印记或痕迹,以备追查、辨认案犯时做证据。

未成年人 编辑本段

特点

未成年人的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差,有的甚至缺乏有效监护,因而容易受到伤害,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再者,没有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关注和矫正,是导致其他受伤害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深层次原因。
某专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经过对未成年人受性侵害问题的长期关注,发现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的一系列共性问题和特点,已经成了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分类

易发生性侵害的家庭主要包括四类:再婚家庭、母亲缺位家庭、父亲服刑或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家庭和收养家庭。
1.信教人事
2.在校学生
校园性侵害使被害学生受到的伤害和影响巨大,除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外,还面临着辍学、转学、厌学等问题。
学校对于教职员工教育和管理的松散,学校安全制度的不健全,是导致校园性侵害案频发的直接原因。
3.打工妹/仔
那些过早离开校园外出谋求生计的未成年人,同样面临着性侵害的威胁。用人单位提供不安全的住宿环境等因素,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在打工地受到性侵害,或受操纵成“作案工具”。
4.留守
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有效监护和全面保护,在受到侵害后又不能及时告诉亲人,因此成为一部分犯罪人性侵害的“目标”。

防范

教给孩子以下10个“守则”,尽量防止受到伤害:
1.凡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碰。
2.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只要让你感到痛或不舒服,就立刻反抗,即使是老师或其他有权威的人,也要敢于说“不”。
3.孩子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4.晚上女孩外出时,应结伴而行,尤其是年幼女孩外出,家长一定要接送。
5.女孩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人多处靠近,必要时要呼叫。
6.女孩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
7.应该避免单独和男子在家里或是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尤其是到男子家中。
8.不随便吃喝陌生人给的食品或饮料。
9.独自在家注意关门,拒绝陌生人进屋。发觉有陌生人进入应果断开灯求救。
10.不在无成人陪同情况下进入教堂。——加拿大神职人员集体性侵案达和解协议 赔偿1600万

有关事件 编辑本段

韦明辉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明辉酒后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县自家新房门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殁年5岁)在玩耍,遂以取鞭炮为由将A某某骗至自家老房门口,双手掐A某颈部致其昏迷后抱到自家责任田内的红薯洞旁,又去老房拿来柴刀、锄头,先对A某实施奸淫,后将其放入红薯洞内,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咙并用锄头挖泥土将A某掩埋。经法医鉴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颈部导致窒息死亡,被性侵害时为活体,被切割颈部前已死亡。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明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明辉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掐扼被害人颈部,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被害人死亡。韦明辉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明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韦明辉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韦明辉死刑。韦明辉已于2019年3月1日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韦明辉强奸5岁幼女并致其死亡,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对韦明辉执行死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决心和态度。
蒋成飞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成飞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蒋成飞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成飞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成飞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成飞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蒋成飞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本案中,被告人蒋成飞利用社会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态,对30余名女童实施猥亵。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以及学校、家庭如何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神父性侵上万儿童事件
牧师性侵百名儿童 爱尔兰教会串通警察隐瞒事实
加拿大神职人员集体性侵案达和解协议 赔偿1600万
百余人控告牧师性侵犯 美国教会赔偿1.2亿了事
爱尔兰天主教机构收容上万孩子遭强奸殴打
2013年5月27日,女权工作者叶海燕在海南万宁市第二小学门口举牌抗议,5月8日,该校校长陈某鹏,因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被诉。叶海燕的抗议掀起效仿热潮,不少网民纷纷举牌拍照后上传网络,要校长来找他们“开房”,放过小学生。
不过,对叶海燕的做法也是赞弹参半。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无奈之举,曲线救孩子。但也有人认为,这就是纯炒作。

常见类型 编辑本段

强奸
强奸,又称强制性交,指的是未经当事人许可对其进行侵犯,主要指强迫或非自愿的性交。强奸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陌生人强奸、熟人强奸、法定强奸、团队强奸、婚姻强奸和儿童强奸,以及战时和种族灭绝性强奸。这些强奸形式有时在法律上有多重定义,但法律上定义的强奸本质上是一种性侵害,通常涉及一个人未经另一个人同意而与其发生性交。男性和女性都可能实施强奸,也都可能成为被强奸对象。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儿童性侵害
儿童性侵害是虐待儿童的一种形式,成人或年纪较大的未成年人将儿童作为性发泄对象。儿童性侵害的主要形式有:要求或强迫儿童参与性活动(不论结果如何),将生殖器官以不恰当的方式暴露给儿童看,给儿童看色情片,与儿童发生性关系,用身体或工具接触儿童的生殖器官,使用儿童制作色情片。
儿童性侵害的后果包括抑郁、创伤后心理压力紧张综合征、焦虑、成人期容易再次成为受害者、对儿童的身体造成伤害。家庭成员实施的儿童性侵害是一种乱伦行为,是儿童性侵害常见的形式之一,后果更加恶劣,会造成长期心理创伤。
老年性侵害
老年性侵害是指对年过60岁的人进行性侵害,他们大多身体功能下降、虚弱、需要依赖他人赡养。年过65岁的受害人只有30%向警方报案。大多数施害者是赡养人、成年子孙、配偶或其他居住同伴。
性骚扰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对方配合,并使对方感到不悦。任何性别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具体指行为人出于发泄性欲求、恶作剧、骚扰人、侮辱人的动机,通过语言的、形体的、环境布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性刺激,给对方带来烦恼和精神压抑,甚至造成精神损害,但尚不构成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即谓之性骚扰。

误解澄清 编辑本段

老年人也会受到性侵害
尽管性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年轻人(超过一半的强奸发生在18岁之前的年轻人身上),但老年人口也处于危险之中。例如,一项研究表明,每年被强奸的妇女中有18%年龄在60岁以上。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揭示了老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情况:大约71%的老年受害者在养老院受到性侵害,15%在犯罪者的住所受到性侵害,12%的老年人在自己的住所受到性侵害,其中2%在成人护理住所受到性侵害。
男性也会受到性侵害
不只有女性才会受到性侵害,男性也会是性侵害的受害者,施害者不仅有女性也有男性。大多数男性对男性的性攻击本质上都是暴力,发生在受害者或施害者家中。受害者经常遭受各种各样的性行为,其中最经常的是肛交,受害者还经常被迫对施害者进行口交
男性也会因为性侵害而产生心理创伤
一项研究发现,被强奸一次的妇女患抑郁症的比例约为46%,而遭受了一次以上性侵害的妇女的抑郁症比例接近80%。遭受过性侵害的男人也会遭受严重的心理困扰。在性侵害后,男性比女性更有可能遇到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和药物滥用问题。例如,遭受性侵害的男性的酒精问题发生率为80%,而从未经历过性侵害的男性为11%。
残障群体也会受到性侵害
性侵害会威胁到每个群体,包括残障人士。许多文化将残障人士视作无性恋,这使得残障人士比非残障人士更容易受到性侵害。针对残障人士的性侵害行为十分普遍,并影响到公共卫生,产生消极的社会后果。根据中国台湾一项概述残障人士性侵害现状的报告显示,残障人士中性攻击事件的增长率是一般人口的2.7倍,政府的统计数据显示,智力残障人士在报告的性攻击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超过50%),其次是慢性精神病患者,占所报告的残障人士性攻击案件的三分之一。

法律法规 编辑本段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性侵害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从刑罚角度禁止性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从人格权等基本权利角度保护人们尤其是妇女免遭性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中对性侵害做出明确禁止。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性侵害时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8.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办案程序要求
9.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10.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3.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1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17.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证言,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

教育文件 编辑本段

预防性侵害,为儿童青少年提供相关教育至关重要,包括保护隐私部位、预防和应对暴力、媒介素养等多个方面。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2012)《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都强调了性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强调青少年懂法守法和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预防性侵害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生法制教育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

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知道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抵制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懂得未成年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保护人类环境的国际公约等有关知识,树立全球意识。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初中阶段

疾病预防

判断安全行为与不安全行为,拒绝不安全行为的技巧;
学会如何寻求帮助的途径和方法。
异性交往的原则。安全应急与避险;
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预防网络成瘾。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

初中阶段

性侵害的预防;
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
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

小学阶段

初步理解性器官在人生中的意义;
识别性骚扰与性侵害行为,提高预防意识,初步掌握防范性骚扰及保护自己的方法。

中学阶段

掌握与异性交往的方式,理解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
初步了解性伦理、性道德。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心理健康

努力控制由于性吸引产生的干扰;
正确认识正常的异性交往和性罪错的区别;
增强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预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安全应急与避险
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别不科学、不健康信息的技能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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