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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优待证

退伍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简称《优待证》)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 目前《优待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工作已经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于2018年10月16日联合印发并施行。 由退役军人人事务部统一制发,全国统一样式,印有优待证类别名称、持证对象姓名、持证对象性别、持证对象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用于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服务管理。优待证是持证对象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优待服务的有效凭证,全国通用。

退伍优待证退伍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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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编辑本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0月1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的意见》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加强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6号文”),经退役军人事务部认真研究,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待对象范围及优待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9年1月23日,国新办举行退役军人事务部2018年工作情况及2019年工作安排发布会。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负责人曹俊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为了顺应广大优待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目前正在抓紧研究设计系统、规范的优待体系,拟定优待目录清单。同时,也在研发统一的优待证。

优待标准 编辑本段

(一)优待对象范围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优待标准。 (三)优待政策有效期暂定为10年。 优待证为红色芯片,正面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字样,正面左上方印制持证人照片,左上方注明持证人姓名和证件编号,中间载明持证者基本信息、颁发单位和有效日期,右上方注明优待项目。 持证人享受的基本优待包括: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游览公园博物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优待;享受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教育、医疗、文化、法律法规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优待;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优先选用本单位工作岗位。 (四)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官兵及现役军人家属、病故官兵家属,在上述范围内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基本优待内容(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管理使用 编辑本段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应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2年内申领,其他人员原则上在退役后1年内申领,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开展工作。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印制、发放信息及时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省级退役军人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制发的《优待证》信息报送全国退役军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备案。 县级有关单位应当在受理退役军人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送全国信息管理系统。各级相关单位应当为持有优待证的人员提供优先办理服务。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告知其具体原因。对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处理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仍未提交办理优待证申请材料的,由县级有关单位责令限期补办。

其他事项 编辑本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优待政策的调整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组织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的衔接配套。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优待证》的制发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负责《优待证》的发放和管理;各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优待证》的制作发放及使用管理工作;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实际需求,为在本地区生活或工作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自身建设,确保机构人员到位和职责落实到位。

先行地区 编辑本段

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初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制发《 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河北户籍的退役军人将凭证享受优待。

2018年12月29日,河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联合举行 退役军人优待证颁发仪式,标志该省退役军人优待证基本发放完毕。

针对 退役军人优待证的适用区域、范围,《办法》规定:

退役军人凭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发的《 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

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河北省内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并未纳入优待范围,但《办法》指出,鼓励上述相关场所对退役军人实行优先优惠。同时,《优待证》将由退役军人工作主官部门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将被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

2022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工作启动仪式在南宁举行。

2022年4月7日上午,眉县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首批优待证集中颁授仪式在眉县首善街道办举行,来自辖区内18名退役军人,在现场领取了属于自己的退役军人优待证。

2022年6月7日上午,川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举行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首发仪式,为周口市首批46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颁发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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