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百科  > 所属分类  >  百科词条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投入公共社会事业的资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规定。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报,2012年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到目前为止,24个省份公布了2012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金额,总计近200亿元。向社会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是各地征收金额相差很大。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的青海只有350.48万元。国家还计划逐步公布社会抚养费。

2017年8月,北京市政府决定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对超生子女的社会支持方面,不符合生育第三个或更多子女要求的夫妇,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将被收取规定基数的一至三倍的费用。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已有30个省份修订了计划生育条例,20多个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2021年7月20日,社会抚养费作为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手段,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021年7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取消社会抚养费将转户、入学、入门水平与个人生育情况完全脱钩。

目录

概况介绍 编辑本段

所谓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俗称的超生罚款,官方说法是为了规范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环境,政府对投入公共社会事业的资金进行适当补偿,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通常被称为超生罚款,但对超生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是行政处罚。理论上和法理上,一般将社会抚养费定义为行政征收,类似于缴纳税费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理上看,其直接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征收原因是超生给社会带来了其他负担,因此有必要向社会征收一笔费用。矛盾的是,因为政策的改变,社会突然没有负担了,这个费用也不征收了还有一点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如何计算金额?因为不是行政处罚。

征收规定 编辑本段

对象

征集的对象应该是有不符合中国 美国的生育政策,生了不止一个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中国 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况由省确定、自治区、由直辖市规定所以这里超计划生育的人指的是违反本省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多生育子女的人。应该指出,在本法颁布之前,一些省、在工作实践中,本市除了对超生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对符合规定条件被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征收一定的费用,称为“社会补偿费”,征收金额小于公民违法生育的,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本法颁布后,征集的对象应当是不符合中国 美国的生育政策和生育计划外的孩子所以,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该被收取社会抚养费。

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这部法律的授权发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但只是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仍然没有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础,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生育子女的情形,确定了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性质

不是行政处罚,是行政收费。

存在问题 编辑本段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存在很多问题:

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

第一,“1994年后,一些地方意识到计划生育是一种倡导义务,对超计划生育的孩子给予行政处罚是不合适的于是,罚款陆续变成了收费”即便如此,很多地方还是有很多强制性的。婴儿还没有 I don我还没有出生,因为和“计划生育的”几句嘴,就被带去了“公社”里拘留了。也许这涉及到我们的国家 s“人权”问题;

第二,钱收上来后去了哪里,用了吗“社会抚养”上。这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是因为本地“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它也随之改变,变高了。曾经谈过一次,但是因为领导变动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是不是要交这个费,让人觉得和谐“旧社会”差不多。

变更情况 编辑本段

赡养费的变化包括增加、减少和消除三种情况。

必要时,抚养费的增加由子女提出除了价格调整,原有金额难以维持的儿童 的生活需要;或子女升学、实际需要的维护费用超过了原来的金额;也可能是因为孩子生病,被赡养的父母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者有支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们远远达不到他们的生活水平。

另一方面,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减少支付抚养费。减少给付主要是指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支付原金额,且正在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抚养费的,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社会主义    下一篇 社会工作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