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ACFSMC)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等。
概况简介
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由农村劳动人民自愿凑集股金,在国家扶助下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社会主义商业组织,是农村合作化运动的一个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供销业务,在流通领域中把农民组织起来,沟通城乡交流,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以及农副产品的销售,排除私商对农民的盘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农村经济活跃,改善农民生活,支援国家工业化。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为供销合作社的日常领导机构和监事机构。在行政业务管理方面,中央设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地方分别设有省、市、县供销合作社。
发展历史

1949年11月,中央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
1950年7月,根据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立,薄一波、程子华、潘复生先后任主任。
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
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召开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根据大会通过的社章,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称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各省(区)、县的联社也相应地改为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分出,建立全国手工业合作社系统。
1958年2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城市服务部合并,成立第二商业部,仍保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
6月,经中央批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署办公。
9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〇一次会议决定,第一、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从此,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
1962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
7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商业部分开,从上到下恢复供销社的组织领导系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陷于瘫痪状态。1967年8月,中央派军代表进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郭世荣任军代表。
1968年12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军事代表业务组成立。
1969年9月,根据中央关于精简行政机构的指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粮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合署办公。
1970年6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粮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为商业部。
1975年1月,根据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再次恢复,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陈国栋任主任。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3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列入国务院组成部分。
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但保留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
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总结供销合作社过去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1995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当前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正式出台,供销合作社的工作重点转向了扭亏增盈。

2009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提出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标志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迈入了新的改革发展阶段。
2011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系统初步建成了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经营服务网络。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带来契机。
2014年,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列入中央改革办2014年工作要点,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4月初,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河北等4个省开展试点,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层面批复的第一家全国性改革试点。经中央同意,总社会同中央农办等20多个部委,启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文件稿。
2014年7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纪念大会。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全国供销合作社“ 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实施,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提出了后五年的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和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2017年6月,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启动,28个省(区、市)32家单位承担试点任务。
机构设置
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总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总社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五)选举总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总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执行机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组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该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该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督机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国家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总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该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管理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类别 | 名称 |
管理部门 | 办公厅(研究室) |
人事部 | |
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 |
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 |
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办公室) | |
国际合作部 | |
科技教育部 | |
社团管理部 | |
棉麻局 | |
农业生产资料局 | |
直属机关党委 | |
监察局 | |
审计局 | |
离退休干部部 | |
直属事业单位 | 中华合作时报社 |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 | |
科技推广中心 | |
贸促会供销合作行业分会 | |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
声像中心 | |
信息中心 | |
商印中心 | |
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院 | |
济南果品研究院 | |
杭州茶叶研究院 | |
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 | |
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 | |
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 | |
参考资料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