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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区别在于,他们购买商品或服务是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需求。在古希腊,“消费”一词最早是在色诺芬的《论经济》中提出的,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是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的经营者而言的相对概念。

消费者保护运动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首先起源于美国,然后发展到欧洲、日本和几个发展中国家。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费者保护准则》提出,消费者权益应包括: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应受到危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应该得到保护;消费者有权获得充分的信息;消费者有权根据个人意愿和需求做出选择;消费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方式;组织消费者团体或组织的自由。

目录

各国定义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倾向于认为消费者是不同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相对概念,主要指为个人或家庭成员交易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不列颠,英国:1977年,英国《货物买卖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在与另一方交易时不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也不能认为他专门从事商业活动。

欧盟:根据欧洲联盟的欧共体指令,消费者是指在该指令所针对的合同中为自己的业务、职业或专门职业以外的目的实施行为的所有自然人。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在立法中采用“虚构”技术,即推定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供个人或家庭使用且不转售的自然人,以及交易金额不超过4万澳元的小商贩为消费者。

中国:我国《消费品使用说明书第一部分:总则》(GB 5296.1-2012)将消费者定义为为满足日常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学界认为,消费者是指在不同时空参与消费活动的人或群体。换句话说,消费者是指实际参与消费活动的某个过程或整个过程(需要-购买-使用)的人。

主要特征

消费者是经营者的相对概念:哪里有生产,哪里就有消费,哪里就有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分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对立的阵营,消费者的地位不同于生产者和经营者。

生活消费是核心内涵: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生活消费”的客观因素是消费者的核心内涵。“生活消费”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生存消费,还包括发展消费、享受消费、精神消费甚至奢侈消费。

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

消费者不仅限于合同相对人,与经营者无合同关系的家庭成员、受赠人均为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消费者最终是商品或服务的最终用户。

权益日

1983年,为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促进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使其得到世界范围的关注,更好地保护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利

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主要包括: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经营者应当为消费提供具有必要安全保障的场所和环境,让消费者在安全的环境中消费。

3.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如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危害或者可能受到危害,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合理的帮助和协助。

知情权

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主要包括:

1.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内容、规格等基本信息。

2.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的用途、性能、等级、成分或者配料、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技术条件。

3.消费者有权事先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务。

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主要包括:

1.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任何种类的商品或服务。

3.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

4.消费者有权选择和识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公平交易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有权获得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2.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商品或者服务,即国家定价的商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价格由经营者和消费者根据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共同确定。

3.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消费者有权查明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有权检查称重结果,有权重新称重,并有权要求补充或退货两磅。

4.消费者有权拒绝违背自己意愿的消费,例如捆绑消费。

损害赔偿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受到直接或者间接财产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消费者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4.消费者有权主张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车主名誉、赔礼道歉等权利。

维护权利

成立维护权利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法国:法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是法国消费者协会的杂志,其主要任务是为消费者提供大量消费信息。

不列颠,英国:英国消费者协会于1957年由私人成立,出版杂志《选择》,所有订阅该杂志的消费者自动成为其成员。与该杂志关系密切的研究和测试中心主要进行商品比较测试和消费调查,为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提供客观信息和专业建议。

美利坚合众国:1953年,美国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成立。该组织主要提供消费者报告、信息和情报,维护消费者权益。由于该组织属于民间组织,一般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根据行政区域,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分为中央、省、市和县四级。消费者协会主要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消费者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启动调查调解程序,支持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在媒体上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

受教育权

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这项权利主要包括:

1.消费者有权获得经营者给予的商品使用指导和售后指导服务。

消费者消费者

2.消费者有权从消费者协会或者生产经营者处获得有关商品鉴别能力(辨别商品真伪、优劣)、挑选能力和鉴赏能力的知识指南或者说明。

3.消费者有权从生产者、经营者处获得商品储存、维护、修理知识。

法国:法国国家消费者研究所发布的“6000万消费者”报告谈到了消费者行为的方方面面,包括衣食住行。中国司法、警察、海关等部门经常与制造商联合举办讲座和培训课程,以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

欧盟:欧盟主要通过设立学校和欧洲消费者中心来加强消费者教育。

日本:日本于1966年将“消费者保护”的概念引入学校教育。1968年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日本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让消费者了解和掌握日常消费知识;二是培养消费者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判断能力。

中国: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了消费者受教育的权利,但没有规定由谁来履行。

尊重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主要包括:

1.尊重人格尊严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侮辱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物品,甚至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2.应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如各民族在饮食、衣着、居住、礼仪、禁忌等方面的风俗习惯。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赋予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人格尊严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泰国:泰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有权获得审查和赔偿”。

日本:日本没有直接规定消费者的受尊重权,而是赋予消费者撤销权,使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受尊重权的目的。

不列颠,英国:英国赋予消费者严格的反悔权,以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不受经营者的侮辱。

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1.消费者监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不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商品等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有权监督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2.消费者有权监督消费者保护工作。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权益立法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实施提出建议和监督。可以对执法机关的工作不力和不作为提出批评、建议、举报和控告。

信息保护

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主要包括:

1.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道经营者收集的信息的具体项目、使用方式和用途。

2.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允许或禁止自己的信息被收集和使用。

3.有了限制权,消费者有权限制经营者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期限和用途。

4.信息收益权,消费者有权要求收集信息的用户支付可观的报酬。

5.安全权方面,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和《现代金融服务法》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不列颠,英国:1984年,根据《欧洲数据保护公约》,英国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数据保护法》,并一直延续至今。

法国:1970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此外,法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具体规定,对消费者信息权利的保护只能依据《刑法》、《新刑法》和《计算机与自由法》。

德国:德国于1977年颁布《联邦数据保护法》,主要以信息自决权为宪法基础,以一般人格权为民法基础来保护个人信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可以援引保护。

瑞典:瑞典制定了《1973年数据法》、《瑞典数据银行法》和《瑞典数据银行法》,对可以收集的数据、数据存储、数据安全和数据开放以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受法律保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国:我国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信息收集的基本原则、使用规则、收集范围和保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消费者无条件终止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后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费用。行使这项权利的先决条件:

1.拥有这种权利的消费者。

2.该权利仅适用于非固定场所的销售行为。比如电话销售、电视销售、网上销售和上门销售。

3.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4.这项权利不适用于特定商品。如食品、保护期短的商品、杂志和纸张。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规定,如果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物,即使他们已经接受了商品,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美国上门销售的冷静期规定还规定,对于低于25美元的直接销售交易,消费者有权反悔。

欧盟:欧盟远程销售指令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商品交易完成后,消费者有权在七天内反悔、取消合同并退货退款。

不列颠,英国:英国《租赁销售法》规定,如果买方在“适当的交易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签署租赁销售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他有权在收到正式合同副本之日起4天内解除合同。这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日本:日本《拜访销售法》规定,在拜访销售中,买受人可以在4日内书面申请撤销或解除销售合同。如果商品已被消费者全部或部分使用,且使用导致商品价值大幅下降,则不能行使该权利。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订购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属于鲜活易腐的,消费者在线下载或拆封的,以及交付的报纸和期刊除外。

消费者保护

立法保护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联合国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了一些消费者权益的一般原则,推动了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消费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欧盟:1992年,为了保护消费者,欧盟12个成员国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条约指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1997年,欧盟制定了《阿姆斯特丹条约》。根据条约,欧盟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消费者获得信息和培训的权利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自我组织。

日本:1968年,日本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2004年修改并更名为《消费者基本法》,确立了以“尊重消费者权利”和“支持消费者自力更生”为基本原则的消费者政策推进方向。《消费者基本法》还明确规定:1。确保安全;2.确保机会的选择;3.确保必要的信息;4.确保教育机会;5.对消费者受害者的救济;6.反映消费者意见等基本原则。

中国:1993年,中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维权原则。中国认为,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为确保实现消费者权利创造必要条件。

保护制度

消费者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干预消费关系,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导和保护消费者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保护手段主要包括:

1.通过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和退出的管理维度保护消费者。

2.通过对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管保护消费者。

3.通过惩罚市场违规行为来保护消费者。

4.通过接受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来保护消费者。

司法保护

消费者保护的司法保护是指借助国家司法力量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对于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民事、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实现行政保护。

监督保护

社会监督是指通过社会新闻机构、社会组织和普通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自上而下的非国家监督,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消费者纠纷的解决

在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中,如果因经营者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包括:

1.和解,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在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社会调解组织的介入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和劝导,促使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

3.投诉:消费者根据法律法规向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通过调查以行政裁决或行政调解的方式处理消费纠纷。

4.仲裁,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裁决,以解决消费纠纷的方法。

5.诉讼,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解决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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