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等、心肌梗死、脑溢血等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达到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重疾保险是1983年在南非发明的外科医生Marius Barnard首先提出了这个产品的想法。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纳德是世界上第一个成功进行心脏移植的医生。马里乌斯医生发现,心脏移植后,部分患者及家属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后续康复治疗。为了减轻被保险人一旦患重大疾病或进行大手术的经济压力,他与南非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重疾险。
1986年后,重大疾病保险被引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并发展迅速。
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被引入中国目前已发展成为寿险市场的重要保障产品。在重疾险的发展过程中,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功能逐步完善,但这类产品的设计理念一直延续至今。
2021年2月1日起,重疾险旧定义下的保险产品将全面下架。根据新规,部分疾病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赔付,可以续保,赔付的病种也有所增加。
保险作用
抵御风险
根据卫生部2008年6月公布的数据显示:一个人一生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18%目前重大疾病平均治疗费用一般在10万元以上(不包括修复费用和损失的时间)那么,我们靠什么来抵御这突如其来的风险呢?
简而言之,重疾险就是以患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所列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赔偿。
什么重疾保险保障“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长期严重影响患者及家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这种疾病需要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以及昂贵的医疗费用。第三,不容易根治 会持续很久,甚至永久。重疾险支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个用途:一种是被保险人因病赔付、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避免被保险人 尽可能避免美国家庭陷入经济困难。
确诊即给付
购买重疾险后,只要被确诊的疾病是保险条款中的保障对象,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一次性赔付一方面,你不 生病后不需要垫付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
例如:一份保额20万的重疾险,哪怕只赔付一年,只要确诊重疾,就按照保额20万进行理赔,而不是赔付保险金。如果每年保费5000元,第二年第一次患重疾,获得20万元理赔,那么这19.5万是所谓保底最数字的体现。
专款专用
如果说每十个人中有九个人死于重大疾病,那么未来面对重大疾病,我们有一笔钱可以专款专用吗?
可能有人会觉得,高龄生大病,你交的保险金大部分都是你过去积累的,好像不划算。
其实保险保障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片段。
相同条款下,人人平等,重疾险 前期的保障功能使得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机会,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重大疾病的风险是不可预测的,谁也不能断言自己什么时候会生病我们可以 不要等到我们的第四个馒头饱了,然后抱怨我们不应该不要吃前三个馒头我们可以 我们一开始就不要吃第四个馒头。
人人适合
有人会说我有社保,单位福利很好,没必要买重疾险。情况果真如此吗?
1)社保只报销疾病造成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非工作时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社保不赔付;无论意外死亡还是疾病,社保都不赔偿死亡死后只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这部分金额很少。
2)中国 s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后补偿的概念,也就是说即使是在补偿范围内,你也要先花多少钱才能在这个基础上报销回来,我们报销的金额不会大于总支出。不在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不能报销。
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美国对医疗保险人员的保护是“保而不包”是的,社保是有免赔额限额的,限额内的费用需要自己支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比例和金额都比较高。
4)社会保障重在保障,缴费标准以保障参保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来说是不够的。
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疾险尤为重要。对于有医保保障的人来说,重疾险可以作为必要的补充。1]
保险类型
定期保险
以重疾保障为主保,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种重疾险最长保障期限为30年20岁买的话,只能保到50岁30岁买的话,只能保到60岁,一天都不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也属于消费型,不理赔是不能返还保费的。
终身保险
终身重疾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被保险人活到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时(如100周岁)届时,保险人给付与重疾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疾险产品都会包含身故保险责任,因为风险较大,所以费率相对较高。
额外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他主险,如终身寿险或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保险,自然费率设计较为常见。也就是30岁,一年只需要三个、400元,60岁以后每年交费都会超过几千,没有理赔是不能退保费的。身故现金赔付以主险的保险金额为准。
提前给付保险
需要同时购买其他主险,大部分都是同时限于寿险(被保险人可以投保的险种他活着的时候得不到钱的保险叫做终身寿险),属于消费保险。身故现金赔付也是以主险保额为准。
在这里,任何看到“提前给付”这个词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quot额外的严重疾病quot,这个需要理解附加重疾一旦理赔,主险的保额也要相应扣除。比如你投保20万终身加10万的重疾提前赔付,如果你得了10万的重疾,你的终身就要从20万到10万减去10万。若寿险和附加预付款各投保10万元,一旦发生重疾理赔,主险归零,保险合同终止。
至于为什么叫提前付款,据说是某公司 s的条款是,只要确诊就先垫付50元%的保额理赔)
独立给付保险
主险独立赔付的重疾险,承保身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两者都有独立的保险范围。被保险人患重疾险并给付重疾险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未患重大疾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这个产品很容易定价,只需要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是严格的。
比例给付保险
比例重疾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的,主要考虑某一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在大病保险总额中的支付比例。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赔付,其身故保障不变该险种也可用于上述产品。
回购式选择型保险
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主险捆绑附加
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所谓两全险就是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的那种保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在80岁期满,附加上重疾后就成为过去最常见的有病赔病,无病返钱的那种保险。在这种保险中,附加险是不标明费率的,已经计入两全主险费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费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险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岁左右。
保险规范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 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非保障范围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 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 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 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 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 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3.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 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 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2.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术语释义
3.3.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3.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 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 急性心肌梗塞
4.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4.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4.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 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 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 瘫痪——永久完全
4.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 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 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 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 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附则
5.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修订。
5.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对本规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3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投保事项
诚信为先
客户在投保时,对健康状况、年龄等,凡是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不能隐瞒或虚报,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弄清条款
购买保险时,一些消费害不细看保险细则.这就有可能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清楚,很容易造成权益受损。很多保险理赔纠纷就是由于投保人当初没有弄清保险条款所致。同时,看清条款,也利于客户有合理的预期,毕竟保险公司不是“包管”公司。
保管票据
凡是与投保有关的单据,如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与病情有关的票证 如各种证明、病历、发票等,都应妥善保管。因遗失此类票据而发生保险纠纷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
合理搭配
单一品种的重大疾病保险其保障范围毕竟有限,所以最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险种组合,具体组合方案可请有关保险专业人士设计。
投保指南
问题一:重疾险中投保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答:大部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包含六种必须首先照顾的疾病,其余由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的重疾定义自由配置所以在选择时,要注意个人需求和疾病保障的责任,合理配置适合自己的保障项目。
问题二:重大疾病保险起到什么保障作用?
答:重病通常需要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以及昂贵的医疗费用。重疾险支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个用途:一种是因病赔付给保险人、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开家庭“经济危机”的风险。
问题三:为什么重大疾病保险有保障手术的责任?
答:之所以有保障手术的责任,是因为需要这种手术的疾病比较严重、治疗费用巨大;第二,因为原来的重疾险包含了手术支持的责任,所以这个功能一直被保留和发展。重疾保险中所说的重大疾病是指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问题四: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
答:首先要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注意及时咨询。其次,决定投保后,需要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年龄、身体健康等。最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在投保单相应的签字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意自己的亲笔签名。
问题五:买了之后发现不适合自己怎么办?
答:保险通常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的起始日期为投保人书面签署保单的日期)如果被保险人发现购买的产品不符合自身需求,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保单成本后全额或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问题六:重大疾病保险如何申请赔付保险金?
答:It 这都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里“保险金申请”条款,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金申请”条款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专科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等。
重疾险新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11月6日、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使赔偿条件更加合理。
总的来说,新法典的修订取得了三个成果:一是优化分类,建立新规范的重大疾病分类体系,首次引入轻症定义,对恶性肿瘤进行分类、急性心肌梗死、中风后遗症核心疾病有三种,根据严重程度分为重疾和轻疾,这三种轻疾的保额上限确定为30%30%比例基本可以覆盖轻症的治愈,可以说是‘把钱用在刀刃上’中保协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此外,新标准增加了病种数量,适度扩大了覆盖范围,在重大疾病评估模型的基础上量化了严重程度,并结合疾病定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的25种重疾定义完善和扩大为28种重疾和3种轻疾,适度扩大了覆盖范围。
新规范在原有重疾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重症溃疡性结肠炎三种重症;同时,恶性肿瘤的新标准、急性心肌梗死、对中风后遗症三种核心重疾进行了科学分类,增加了三种对应轻症的定义,扩大了保障范围。
新标准延伸到主要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覆盖范围,完善和优化了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等7种疾病的定义。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赔偿方面,新规范放宽了部分已定义项目的赔偿条件,如“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来定义中规定的必要性“实施了开胸”这个限定条件被替换为“实施了切开心脏”有效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