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保障制度的一种,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存款金融机构集体出资设立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的制度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政援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其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适度竞争;但它也有自己的成本,可能会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担更多的风险,也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15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国银行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已经密集准备了一段时间,存款保险条例已于2014年底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5月1日颁布。
发展历程
世界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19世纪末,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从1829年到1917年,美国有14个州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1933年成立,1934年开始实施存款保险,以避免银行挤兑,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和真正的存款保险制度。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体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在金融监督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与预警方面,FDIC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而建立了FDIC 美国在金融监管中的角色“三巨头”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弗里德曼高度评价了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事件。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的日益自由化、随着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增加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将存款保险制度引入其金融体系台湾省、印度、哥伦比亚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00年,全球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全球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存款保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
20世纪80年代以来,鉴于FDIC在稳定美国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效果明显,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建立或完善了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
截至2003年,全球已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74个经济体在法律或监管中明确规定了存款保护(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从1974年到2003年,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增加了6倍多,这成为专家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国家层面的强制保险成为主流。几乎所有国家都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存款保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越来越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加入保险体系,成为主流形式。
中国
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在2012年1月初及之后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要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适时出台并组织实施。 2 2012年7月16日,人民 中国银行在其《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中国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向决策层提交了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全部具备,内部已经达成共识,可以在合适的时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国银行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所有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作为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全面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在2014年推出。11月11日 3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张茉楠认为,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建立促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
在2014年11月27日,人民 中国银行在系统内召开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分行领导在京参加会议。研究部署2015年1月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335633 3 30号,《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号下发,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50万元。
2015年1月,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经顺利结束,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存款保险制度方可实施。
自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各银行统一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银行危机,保险机构将向储户提供最高50万元的赔付。
理论分类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将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要素的设立和有问题机构的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澄清存款人的金额银行倒闭时赔偿,稳定储户信心;
迅速以明确的方式建立专门的机构、有效处置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提前积累资金支付储户,处置银行;
加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的责任。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发展中国家或国有银行主导的银行体系中较为常见,是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当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形成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截至2013年底,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提供担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用行政手段调节市场问题是美国的一贯作风,这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主要特征
关系的补偿和互助
一方面,存款保险主体之间是有偿关系,即被保险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保险人才能获得资金救助,或者存款人破产时才能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是互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是通过多家投保银行的互助来实现的如果只有几家银行投保,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储户的赔偿责任。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保险有效期内倒闭的银行存款进行赔付,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存款一般不受保障。
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担保一旦被保险银行破产,储户不得不向保险人索赔,结果可能与向被保险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大相径庭。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规则,准确计算出合理的保证率,使存款保险公司承担存款赔偿责任。
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私人存款保险或联合存款保险不同于商业担保公司的服务其运作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通过存款保障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 对银行业的信心。所以存款保险机构一般是垄断性的。
组织形式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三种组织形式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1.由政府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
2.由政府和银行部门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
3.由银行在政府支持下联合建立,如德国。
保险方式
国家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强制保险,比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
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如美国。
双重影响
世界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金融动荡频发。金融危机或风暴将严重影响其发生国的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并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发生的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因为存款保险机构负责保障对有问题银行的赔付,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管理,从中发现隐患,及时提出建议和预警,保证所有银行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个金融安全网。同时,因为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为有问题的银行提供担保、通过补贴或融资支持的方式拯救它,或由有实力的银行推动其合并,会对公众心理产生积极作用,有效防止挤兑的发生和蔓延,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银行的整体信用,改善公众和银行的利益美国对银行系统的信心。作为信用中介,银行的特点是高风险和不稳定性,即银行 美国的资金以负债形式被机构和个人存款吸收,自有资金只占总资本的一小部分当债务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因素不能按时清偿时,很容易引发银行信用危机。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施该制度的银行不能向存款人支付时的存款,被保险银行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或资金援助,或者予以接受、随着合并,存款人 美国的存款损失将减少到尽可能小,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但其功能也是事前体现的。当公众知道银行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了问题,他们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在心理上给了他们一种安全感,可以有效减少传染式的恐慌,从而减少对银行系统的挤兑。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银行业的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大型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在吸收存款方面往往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形成大型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垄断不利于消费者的利益,公众的利益会小于完全竞争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途径之一。可以让储户形成一个共识,即无论他们把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系统都会对他们一视同仁的保护,所以提供的服务质量会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中国
中国的现状与发展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换,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抗风险能力差,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在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已经过时的背景下,实施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保护。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创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 美国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被公众所接受,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实施,因此商业银行作为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潜在风险也应该被公众所接受。
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减轻其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是要求存款保险机构监督银行的日常活动,定期检查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审查其提交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非法经营时、在风险业务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者推动其他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央行的监管意图。
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人 风险意识下降,尤其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后,他们可能会把钱存在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而不管银行 运营风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被削弱,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为追求高利润而过度投机。
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担更多风险,鼓励银行承担风险。尤其是当一家银行陷入危机而没有倒闭的时候,知道存款保险机构会在遇到麻烦的时候拯救他们,所有者会把所有的鸡蛋和存款保险机构的钱放在一个篮子里,因为此时所有的风险都将由保险人承担。所以那些基金很弱、高风险的金融机构将获得实际利益,而经营稳健的银行将在竞争中受损,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不稳定性,增加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逆向选择问题。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例,由于风险锁定的存款保险,存款人敢于承担风险,选择能够提供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了经济资源的效率和市场约束。在自愿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条件下,经营良好的银行将退出存款保险制度,经营不善的银行将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扩大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是有成本的。对于银行来说,缴纳保险费会增加其运营成本,降低利润。对于存款人来说,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成本间接转嫁给存款人。对于存款保险机构来说,他们也有自己的经营成本和利益,可能会把自己的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从而导致利益倾向和问题。
中国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做后盾,免费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营成本,他们不会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没有被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资金量小、如果范围过窄,在银行资金大量流失时,将难以保证储户得到赔付,从而导致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异常。
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的法律关系、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问题银行的处理与银行从法律体系中退出的协调问题。
2014年11月27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共23条,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规定最高赔付限额为50万元;保险费由银行支付。《存款保险条例》最终于2015年2月17日公布,并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