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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现时有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英文: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葡萄牙文:RegiãoAdministrativaEspecialdeMacau、英文:Macao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当地政府的领导人称为行政长官,俗称特别行政区首长(简称“特首”),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根据宪法并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特区是中国美国试图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省问题设立的特别地方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中国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具体情况。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将有助于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繁荣与稳定。此外,中国还有国务院批准的特别行政区,如卧龙特别行政区。

目录

一国两制

所谓“一国两制”,又称“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重要思想它是指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美国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领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国两制”这项政策将来也将适用于台湾省。

实行“一国两制”重要的途径是为全国人民 美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并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是人民的地方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美国国会。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依照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必须向全国人民报告美国国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国防是中央政府的责任。

全国人民与健康协会美国国会宣布香港进入战争状态、澳门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的全国性法律。

如果全国人民 美国国会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予修改。被退回的法律将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行为、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社会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民制定的法律美国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与国防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外交和其他有关法律,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部门和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在不抵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前提下,可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中央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所有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都维护和发展自己的经济、文化纽带,签署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进出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制度依据

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美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制度特点

第一,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人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与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美国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第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第三,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有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将长期不变。

外交关系

行政区划

特别行政区是人民和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美国政府。

外交

中央人民银行美国政府负责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银行美国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外交事务。

国防

中央人民银行特区政府负责特区的防务,特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区的社会秩序。

中央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美国政府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美国政府。

驻军人员除必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必须遵守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美国政府。

行政

中央人民银行特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美国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如需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必须征得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美国政府。

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立法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均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实施。由于出现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NPC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银行美国政府可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的全国性法律。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行为、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司法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管辖权的限制外,对特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有重大影响、外交和其他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涉及国防的案件时,、对于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这些问题出具的证明,上述文件对法院具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必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书美国政府在颁发证书之前。

制度性质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国家的行政单位,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不是联邦国家的成员。与其他行政区一样,它与中央人民政府有隶属关系美国政府领导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美国政府。特别行政区建立的政府只能是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它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所有权力都由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美国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不采用人民政治制度也不搞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的经济制度与计划经济。它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它的高度自治,无论是在权力的内容上,还是在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了省、直辖市、自治区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征。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法律它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的约束、民法范围的限制。在行政权力上,它享有其他行政区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治安管理权。司法权方面,享有终审权,不需要向国家最高法院申诉解决。在外交事务方面,中央人民政府美国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处理有关的外交事务例如,它可以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外交谈判以国家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参加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会议。

三)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民组成,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组成美国政府不派人担任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美国政府。担任要职的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美国政府任命。法官由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因此,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大特色。此外,中央人民 美国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但驻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特区特点

1)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施“一国两制”,即在统—在人与人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个前提下,为了解决香港问题、澳门、对于台湾遗留下来的问题 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2)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的权力。特别行政区是统一人民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但不同于其他一般行政区,它有高度自治,并享有立法权依法、行政管理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使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所有的收入都用于他们自己的需要,而不是上缴中央人民 美国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由当地人民组成,中央人民代表大会由中央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美国政府不派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行政政治

一)行政长官

董建华:1996-2002年,他担任了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1997.7.1就职)

2002-2005年,他担任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曾荫权:2005年6月-2007年,他被任命为香港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2007年7月-2012年6月,他担任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梁振英:2012年6月-2017年6月30日担任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林郑月娥:自2017年7月1日起,他担任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何厚铧:1999年12月20日,他被任命为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1999.12.20就职)

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他担任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崔世安: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担任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自2014年12月20日起,他担任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贺一诚:自2019年12月20日起,他担任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1、行政长官的地位和资格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须年满40岁、在特别行政区连续居住满20年并且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辞职: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2)当立法会因拒绝签署立法会两次通过的法案而解散,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有争议的原法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3)立法会因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有争议的原法案时。

行政首长短期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各部门主任轮流临时代理。

2、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实施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颁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并把财政预算案、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部门、局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的法官和公职人员;

8)落实中央政府就基本法有关事宜发出的指示;

9)代表特别行政区处理外交事务和中央授权的其他事务;

10)批准提交立法会的财政收支议案;

11)根据安全和公众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事务的人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对刑事犯罪的处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二)行政机关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有一个部门、局、厅、处、署等机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行政机关的职权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种行政事务;

3)处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外交事务;

4)准备并提交财务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行政机关向立法会负责:

1)行政当局执行立法委员会通过并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会会议发表施政报告;

3)回答立法会议员的提问;

4)税收和公共开支必须得到立法委员会的批准。

三)立法会

1、立法会的地位和权力

特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人物

特别行政区人物林郑月娥

立法会行使立法权。

除行使立法权外,立法会还根据行政机关的建议采取行动:

1)审查和批准预算;

2)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3)倾听和辩论首席执行官 的施政报告;

4)查询行政机关的工作;

5)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6)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公民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人也可担任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立法会是选举产生的。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由全体选民和功能团体直接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由选举委员会通过间接选举共同选出。除首届任期为两年外,立法会任期为四年。

司法机关

特区各级法院是特区的审判机关,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