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 )是应用临床医学、生物信息学、循证医学是基于药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用于检测犯罪,并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提供科学证据。法医应该算是交流吧“法学”与“医学”两个学科之间的桥梁。我国的法医成立才50多年,还存在很多缺陷,但一直在金融保险中承保理赔、司法鉴定、刑事侦查、科技考古等领域得到成功应用。相信随着法医学学科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法治化的推进,将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司法公正,用法律手段捍卫“医学人文精神”在的神圣性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法医学,人体(活体、尸体)不是目的,法治精神和人权意识才是最终目的,医学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就像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分为司法权、立法权、与行政权力一样,相应的司法鉴定也在逐步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评估的三个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医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医学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共安全的根本问题和国家的司法公信力。
法医学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为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提供科学证据和依据是其基本任务。①为揭示犯罪事实真相提供科学证据和依据②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依据③为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④为处理重大事故提供科学依据⑤为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传染病、职业中毒提供科学依据,⑥为保险部门人身伤亡赔偿提供科学依据,⑥为立法提供建设性意见。
历史起源
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法医学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胚胎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
萌芽期约为公元前500年至公元10世纪。这时候不仅法律出现了,医学也发展到了一定程度执法者在处理人命案件时,以征求医生意见来处理案件而闻名。
比如中国在先秦时期就有过破损检查,记录在《礼记·月令》年“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判,监狱程序,将是平的”在出土的秦墓竹简中,也有杀人案、杀婴、自缢、创伤性流产等测试案例的记录。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攻尸检和活检。
古代欧洲的法医学发展要慢得多,只有很少的案例被报道,比如公元前100 ~ 44年的尤利乌斯凯撒被谋杀案:尸体上有23处伤口,检测确认是先贯穿胸部、肋骨之间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
形成时期为11世纪至19世纪此时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法制趋于健全,专业医生参与案件鉴定,更系统的法医著作开始出现。
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作品是中国 南宋李宗在位七年(1247)湖南省刑事监狱宋词编《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有53人因服毒和其他原因死亡。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系统法医著作,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在多个国家出版。
中世纪的欧洲,有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迅速。1562年,法国外科医生佩利对汞中毒进行了第一次解剖,1575年,他在其著作《外科手术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生费德利斯出版了《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次开设了法医学的系统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学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为科技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法医学主要依靠肉眼观察活体、死后现象,你得到的是直观的、简单的结论是,19世纪以后,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吴昕,这一时期法国著名的法医学者(1787~1853)俄罗斯Nadine用《论毒物》这本书用显微镜研究了被绞死和勒死的颈沟,以确定它是在死亡之前还是之后形成的。
1899年,西方现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浙江医学院开设法医学课程;1930年,国立北京大学医学院设立法医学研究室。1932年,上海成立法医研究所,并公布《法医月刊》。
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
研究领域
科学证据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诉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是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体物证和痕迹物证)。法医物证:由生物体而来的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各种痕迹和物体。
活体诊察
是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伤残状况、生理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法医活体诊察的内容(活检):①损伤鉴定,②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③疾病的诊察,④性问题的检验,⑤诈病、造作伤、造作病的诊察,⑥虐待的诊察活体损伤诊察注意问题:1.选择适宜的鉴定时机。2.诊察要全面,方法要得当。3.要区别对待法医学诊断与临床诊断。4.要注意审查临床资料是否真实。5.要正确区分损伤与疾病。6.正确运用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7.伤残程度鉴定的特殊性。
医疗纠纷
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一般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医疗损伤责任纠纷鉴定一般要求法院委托,如果被鉴定人与医院协议解决,亦可双方共同委托,可与委托双方签订协议书并召开听证会。
精神分析
1.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2.在民事案件中,如民事当事人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3.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受害人及被侵权人的司法鉴定,即对在某种特定事件(颅脑损伤、遭受严重心理刺激等)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的当事人进行鉴定,判定其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因果关系。
4.对刑事、民事案件中有关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通称“测谎”,主要是应用相关仪器对受测人受到心理刺激后的生理指标进行检测,从而对其有关情况作出判断。从1998年开始进行此项测试。
5.颅脑外伤后精神状态与智力测试。
6.心理测查。在人才招聘和晋升过程中,可以应委托方要求对有关人员进行心理测查,出具测查报告。
现场勘验
为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对物证进行检验和鉴定。刑事技术研究的则是揭露犯罪的手段。《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7条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凡发现尸体的场所、遗留犯罪或时间痕迹的地点进行现场勘验,为了弄清犯罪事实和揭露犯罪嫌疑人,在现场进行的一系列侦查活动。它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现场勘验的任务:发现和收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个人识别
个人识别(personal identification)就尸体或活体辨别该个体是谁,或是否与某个体是同一个人,是侦查破案、抚恤赔偿的重要环节,方法主要有四种:直接辨认法、法医物证学方法、法医学亲子鉴定方法、其他技术方法。
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血型或DNA测试等鉴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栓亲子女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可以做亲缘鉴定。
病理解剖
尽量在48小时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法医解剖:①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③因工、农业中毒或剧烈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病理解剖目的:①确定死亡原因,②判定致死方式,③推定死亡时间,④推定损伤时间,⑤推定致伤物体。尸体检验中注意问题:1.尸检不全面。2.观察不细致。3.迷信仪器分析结果。4.检材采取不当。5.尸体检验记录欠详实。6.误认病变或不认识病变。7.结论凭主观臆想而无客观依据。8.摄影缺陷。9.不保留必要的物证。
法医学分支
由于司法实践给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技术手段,原来单一的法医学逐渐形成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这些学科包括:法医法学、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化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精神损伤学,法医心理学)、法医昆虫学、保险法医学、环境法医学还有法医毒物学(包括法医毒理学和法医毒物分析两个相辅相成的部分)、法医伦理学、法医血清学、法医放射学及与法医学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和司法鉴定学等等。在中国的法医学专业建立的短短二十多年中,学科建设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和发展,原来属于基础医学分支学科的法医学,已经从基础医学的襁褓中分离了出来,成为了医学的一级学科。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2年9月18日在上海召开“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司法鉴定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启动会。“司法鉴定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首次被列入“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序列。这标志着中国的法医学事业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医学伦理
法医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生命与死亡以及人权的学问,它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比临床医学更加注重伦理道德,作为一名法医必须具备深厚的哲学思辨的素养和人文精神,否则与屠夫无异。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经常、持续地对它们反复思考,它们就总是以时时翻新、有增无减的赞叹和敬畏充满我们的心灵:这就是在我之上的星空,在我之中的道德法则。”这表明康德主张自由和理性的法治精神。由于儒、释、道三教合流所形成的中国文化格局,“重道轻器”衍生出的务虚倾向,重感性体悟而疏理性实证,必然缺少逻辑推理,致使中国的实证医学成就在日后难以与西方医学同日而语。西方人曾经嘲笑我们中国人医生数量是欧洲某些国家人口的几个倍却无人可以拿下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确,虽然现在中国有屠呦呦一人曾经获得过这项殊荣,但是也是与其他几位科学家共同研究的结果,并且是在基础医学(药理学)领域,在临床医学的尖端手术,比如心脏移植、肾脏移植、头颅移植等领域都不是中国人的原创和强项,这不能不说中国几千年来的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人的伦理意识里总有一种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的观念,儒家思想的糟粕部分严重阻碍了中国逻辑实证医学的发展,造成了近现代以来中医学(乃至中国的西医)不能同西方医学同日而语的局面。因此,法医学作为现代西医学发展的一个高地,应该要建立在对儒家、道家、佛家文化伦理批判继承和扬弃吸收的基础上。
2010年,在美国文特研究所,由克雷格·文特(Craig Venter) 带领的研究小组成功创造了一个新的细菌物种——“Synthia”。他们将Mycoplasma capricolum(细菌A)的细胞核消除;将M. mycoides(细菌B)的DNA序列解码并拷贝到电脑中。然后通过人工合成的方法(形象地说,就是用基因打印机把这个DNA序列打印出来),将细菌B的DNA重新制作出来并添加到细菌A的细胞中并激活它。与基因工程把一个物种的基因延续、改变并转移至另一物种的作法不同,合成生物学的目的在于建立人工生物体系,让它们像电路一样运行。与传统生物学通过解剖生命体以研究其内在构造的办法不同的是,合成生物学的研究方向完全是相反的,它是从最基本的要素开始一步步建立零部件,重塑生命,这正是合成生物学这一新兴科学的核心思想。基于这种思路,人工生命是可以合成的。
人是宇宙万物之灵长,是世界上最具有灵性的生物,人体是世界上最精密的机器,生命与死亡是一对对立统一的概念,生命科学的发展一次次冲击着法律和伦理的底线,德国哲学家康德在晚年时曾经用一生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断言全部哲学事业都可以归结为对“人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其实,这个问题不仅仅困惑着医生、法官、哲学家、历史学家、科学家,也困惑着你我他,而这也正是法医所不可避免必须要做出解答的问题,现代法医学已经从宏观的解剖层次过渡到微观的分子乃至量子层次以及宏微兼顾的系统医学层次。在弗洛伊德的人格动力学看来,人的本能冲动(libido)有两种:(1)生之本能:食、性、爱欲=>爱神(Eros)。
(2)死之本能:冲突、攻击性、死亡=>死神(Thanatos)。法医的主要任务就在于解决与医学人体(活体、尸体、精神)相关的法律问题,所以顾名思义法医必须是同时精通法律和医学的专家。天赋人权,天不生人上之人,也不生人下之人,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凌驾在别人头上,也没有人生活在别人身下。只有每个公民都成为独立自主的人,才能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立国和使个人独立,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法医伦理就是从爱与服从的原则出发,促进社会司法活动的秩序与和谐,以人道主义的精神去创造普遍的幸福与正义。为生者权,为死者言,这句话最能诠释法医的生命伦理学职业精神。
法医学应用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要借助多个学科进行工作,这些学科包括人类学、考古学、病理学、指纹、牙科和遗传学,也包括法医DNA分析。病理医生将进行尸检,为个人身体特征及其死因和死亡环境提供线索。
法治领域里的应用
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法学与医学的一门交叉学科。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器官移植、辅助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灾害冲突中的应用
法医学是一种澄清失踪者命运的新式方法。唯一拥有法医学专业知识的人道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首席法医专家莫里斯认为,出于人道目的,法医在涉及搜索、寻回、以有尊严的方式管理武装冲突和灾难受难者遗体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确认其身份的全部事项中发挥关键作用。[2]在灾害、冲突和迁徙情况下,由于时局的动荡和死亡人数的巨大,寻找并辨认尸体是一件较为困难的工作。此时,法医学所具备的专业性为尸体辨认并最终归还家属提供便利,而这也是保证死者尊严的最好方式。
在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规定,丧生者的遗体必须得到有尊严的妥善处理;而在灾害情况下,更是要求法医能够及时收集、管理尸体,并在适合时间归还家人。但出于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在人力物力以及所需专业知识方面有所缺乏,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会对失踪人员命运的澄清形成挑战。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法医服务为例,其服务包括在处理死者遗体方面为当地政府和专家提供一些建议和支持;提供一些紧急情况应对的培训,包括在紧急情况下遗体的修复和运输,以及对死者身份的确认,以便能尽早找到死者的家人并将遗体归还给他们[3]。
学科定位
两大法系
世界各国的法医学定位并不相同,视法规不同而可大略分为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两大群。中国属于那一群呢?当然是欧陆法系,这要从德国哲学家马克思说起,马克思的哲学体系根植于德国博大精深的文化中,吸取了费尔巴哈的唯物论,黑格尔的辩证法,从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自从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逐渐取得意识形态的正统地位,这也就意味着以传统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华法系的解体,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直接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系的构建,也就决定了中国的社会性质是欧陆法系的国家,所以现当代中国的法系和德意志-罗马法系(欧洲大陆法系)是一脉相承的,区别于英美海洋法系。
法医学作为一门与法学相关联的应用科学,自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定,作为欧陆法系的国家,中国的法医学高度扩张,排斥临床医学的介入,除了把调查死亡原因作为法医学的重要任务外,还担负着司法鉴定、以及维系人类健康和促进科学进步的使命。例如,在人类基因组计划中,中国代表团1%的测序任务就是由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系的一批教授完成的。而我们看到的更多的影视作品中(由于中国把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所以更多接触的是英美法系的影视作品),更多理解中的法医学就是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而这更多的是法医病理学的任务,像法医临床学所从事的是活体医学(例如,医疗纠纷、伤残评定等)的检验鉴定,法医物证学(例如,亲子鉴定)、法医毒物学(例如,毒药物分析)更多的还要在实验室工作,不一定要接触尸体。另外,法医精神病鉴定更多的是要评定作案人作案时的精神状况,也不一定要接触尸体。当然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肯定是法医学重要的基础课了。
而在英国、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地区,对于解剖的认定则较为松散,只要发现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进行解剖,因此在英美两国之尸体解剖率较诸欧陆法系国家高出许多。在法医的养成方面,英美法系地区多以病理医生从事之,因此法医学在英美两国之定义几乎等同于法医病理学;而欧陆法系之国家则有较为完善之法医专科医师的训练制度。无论在人才培养还是在司法制度上,两大法系也有很大区别,一般来说,在美国(由于是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对法医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较为严苛,在美国要想成为法医,需要在大学获得医学学位,然后还要进行长达5-10年的专业训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医,其所提供的专家证言才能为法庭所采信。而中国则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医学体制,中国的法医更像一个“杂家”,从现场勘查照相到检查伤者,从检验血痕到化验毒物,从解剖尸体到检查骨骸,再到医疗纠纷鉴定几乎无所不为。
展望未来,既然传统的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维护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中华法系已经走向解体,马克思主义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正统的意识形态,那么新中国的法医学事业就应该摆脱“生体发肤,授之父母,不可毁伤。”的传统伦理观念,以及“妖魔鬼怪”等封建迷信思想的束缚,而应该成为以求“真”的科学精神、以求“善”的人文精神为价值取向,以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哲学)为最高认识论与方法论指导的科学。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注入新的生命力。总的说来,法医学是一门最需要博学的人道职业,学者需博极医源精勤不倦。
法学与医学之间的桥梁学科
在中国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正统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把人类知识划分为13大学科门类,即哲学(01)、经济学(02)、法学(03)、教育学(04)、文学(05)、历史学(06)、理学(07)、工学(08)、农学(09)、医学(10)、管理学(11)、军事学(12)、艺术学(13),很明显从这个分类中应该可以看出法医学是一门沟通“法学”和“医学”两大学科门类的桥梁学科,这也决定了法医学应该要打破学科壁垒实现跨学科研究。特殊的国情,特殊的学术环境,特殊的司法制度决定了中国的法医学与其他国家法医学的不同。这也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医是国家司法鉴定人,而不是临床医师,不一定要遵循临床医师的诊疗规范。
哲学视域下
英国哲学家波普尔曾经把人类知识划分为七大门类,即,第一类:常识。第二类:经验性知识。第三类:神话故事、传说。第四类:科学知识。第五类:哲学。第六类:艺术知识。第七类:宗教。尽管在中国不少人喜欢把医学当作是科学,但是从波普尔对知识的分类来看,医学很明显应该归入经验性知识的范畴,理由是一门知识若要成为科学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特点:①具有逻辑上的可证伪性,②能够成功的运用数学,③具有较高的普遍性能够摆脱经验的制约。很明显,医学不具备上述三个特点,并且医学至今都尚未脱离经验的范畴,而成为放之于每个人身上都成立的、具有普遍性的、能够遵循逻辑推导的科学。正是因为医学具有这样的不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以经验为核心的临床医学与遵循科学证据的法医学的差别,也就是说,临床医学是一门经验医学,而法医学则是一门循证医学,在现代医学正在发生的一场以经验医学转向于循证医学的范式转移中,可以看出以遵循科学证据为导向的法医学在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上要优于以遵循临床实践经验的临床医学。所以在很多领域的鉴定活动中,包括医疗纠纷的鉴定,法医学的鉴定结论要比临床医学的结论更加客观、科学、公正,因为法医学遵循的不是经验而是科学证据。这也就证明了不少临床医生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不满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因为临床医学还是一门经验性知识,而不是科学知识,不具有较高的确定性。所以法医的职业定位应该是国家司法鉴定人,遵循的应该是自己学科的范式,不一定要遵循临床执业医师的诊疗规则。
研究方法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计算机、医学、生物学、化学和物理学五类。
计算机
法医DNA数据库、DNA分型、法医基因组、气象色谱-质谱分析、颅相面貌复原、犯罪现场重建等诸多领域都要用到计算机科学,计算机在法医学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医学
医学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尸体剖验。包括肉眼观察研究和取器官组织检材制作组织切片,并染色进行显微镜下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为研究超微结构和测定微量金届含量还可应用电子显微镜观察和微区分析。
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提取相应检材作化学和生物学检查。其次是临床医学检查,应用临床知识对活体进行诊察,确定活体的生理、病理状态,解决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责任以及传染病、中毒、公害的法律问题等。
化学
化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应用化学分析方法对毒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对排泄物、呕吐物进行毒物检验,用化学反应方法确定是否有血迹,以及用生物化学方法检查人体酶型和遗传指纹(DNA技术),以进行个人识别等。
生物学
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如采用免疫血清学鉴别个体和动物的血、精斑、其他体液斑、混合斑、分泌物、骨、毛发的种属和血型;采用微生物学理论和技术,对有关检材进行细菌和病毒检查等;采用动物试验方法进行中毒病理学、机械性损伤、其他物理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的模拟试验;应用人类学知识对无名尸体进行年龄、性别、种族特征的研究。
物理学
物理学的研究方法是指采用物理仪器测定皮肤、骨骼的强度,进行损伤模拟试验;采用X射线技术进行损伤、身体异物和骨骼年龄的推断;采用气相色谱仪,紫外、红光分光光度仪、质谱仪、磁共振技术、中子活化技术等对毒物和药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用光谱分析、电泳技术、显微镜技术进行法医物证的检验等。
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概述
法医临床学又称临床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是法医学的一门重要的学科分支。在刑事和民事案件诉讼中,凡涉及活体有关人身伤害、残疾、劳动能力、诈病(诈伤)、造作病(造作伤)虐待、性功能或性犯罪等问题,均是临床法医学所要研究的内容。此外,临床法医学也研究活体的个人识别和医疗纠纷的鉴定。法医临床学是一门囊括了整个临床医学所有分支学科的全科医学,高度的综合性是该学科最大的特点。
法医临床学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法医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临床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法医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六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医疗过程中医患之间产生难以解决的问题,引起法律诉讼,就需要启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作出一个中立客观的裁决。
1、损伤程度鉴定
从原始损伤及损伤所致功能障碍两方面,对人身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的损伤轻重程度进行评定,为刑事案件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提供依据。使用标准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伤残程度鉴定
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依据。如: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中的受害的残疾程度评定。使用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
3、医疗纠纷鉴定
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依据。鉴定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被鉴定人(患者)是否存在不良后果,以及医疗过错与不良后果间的因果关系。
4、保险鉴定
与保险有关的事项进行鉴定,如:保险理赔中涉及残疾评定,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失能豁免保费条件的鉴定。
5、保外就医,暂不予收监鉴定
内容包括: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可以暂不收监,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是否可以保外就医进行鉴定。
6、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对具有严重残疾的被鉴定人,在情况稳定之后,是否仍然需要他人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以及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进行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依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7、三期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由于损伤导致伤者日常生活能力临下降,或者不能完成相关工作而导致经济损失,或重大损伤需要补充营养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8、其它
损伤判定——对外伤所致的人体伤害进行描述。
伤病关系——对被鉴定人的伤害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损伤与疾病在其中的参与程度。
致伤物推断——根据损伤表现分析致伤物体的性状。
致伤方式——根据损伤表现分析形成损伤的机制。
家庭暴力鉴定——通过建立家庭暴力损伤档案,记录多次受伤情况,为虐待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法医临床学专业术语
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作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者,称补充鉴定。
重新/再鉴定: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案另行委托他人鉴定者,称作重新鉴定。
联合鉴定:在鉴定工作中有时遇到所鉴定的问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度大或因用的法律条规不完善而难于作出准确结论时,常聘请有关临床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合鉴定。
重伤(grave bodily injury):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损或严重的功能障碍。①直接危及生命②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③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④引起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⑤引起肢体残废⑥引起毁容。
轻伤(flesh injury):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不危及生命和造成严重残废的损伤,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
轻微伤(slight bodily injury):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恢复后一般不遗留明显后遗症。
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总合。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油劳动能力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的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
事故参与度:是指意外事故中死亡、伤残、后遗症,若混杂着即存疾病、老化等多种因素等,判定事故参与死亡伤残、后遗症等结果的程度的一种比例关系指标,反映了事故与即存疾病等因素间的责任关系,用以确定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程度。
诈病(simulation):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患有某种疾病。
造作伤(artificial injury):为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称为造作伤。
虐待(maltreat,abuse):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称虐待。
精神病学
精神病学的历史
精神病学(psychiatria)一词,源出希腊语。psyche即精神、灵魂之意,iatria为治疗之意,即精神病学是治疗灵魂疾病的意思。这是因为在古代认为有不依赖躯体的灵魂存在,认为灵魂可以生病,也可以受治。
比奈尔(Pinel,1754-1826)是第一个被任命当“疯人院”的院长。他去掉了精神病人身上的铁链和枷锁,把他们从不见天日终生囚禁的监狱生活中解放出来,把疯人院变成了医院。进行了有历史意义的改革。从而也使医生有可能观察研究精神疾病的症状,使当时法国的精神病学有了显著发展。如比奈尔的学生Esquirol发现了错觉与幻觉的区别,Falret对循环性精神病等的精神症状进行了描述,Bayle等对麻痹性痴呆作了临床和病理解剖学研究等。
在l8和19世纪的德国,由于受康德和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精神病学中宗教道德观念占统治地位。康德认为要实现至善理想,必须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康德的哲学观点认为精神病患者应由哲学家而不是医生来管理,这样便使精神病学离开了医学,陷入歧路。当时德国存在看两个对立的学派,“精神学派”认为精神病是精神或灵魂本身的病,因罪恶、居心不善而引起的。精神病人不应由医生治疗,而应由哲学家来进行道德教育(中国文革)。与这一学派相对立的“躯体学派”则认为精神、灵魂是永恒不灭的,不可能得病。如有精神病乃是躯体疾病引起的。因此,这一学派从躯体变化方面去寻找病因,积累了资料,对当时精神病学的发展曾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到19世纪中叶,随着自然科学包括基础医学,如生理学、解剖学和病理学的发展,以及临床资料的积累,终于得出精神病是由于脑病变所致的结论。德国Griesinger(18l7-1868)在1845年所发表的专著中,引用了当代大脑生理和病理解剖的资料,论述所谓的精神失常是一种脑病的论点。
19世纪未至20世纪初期,在精神病学的发展史上也是一个重要时期。德国克雷丕林Kraepelin(1856-1926)以临床观察为基础,以病因学为根据,提出了临床疾病分类学原则。他认为精神病是一个有客观规律的生物学过程,可以分为数类。每一类都有自己的病因,特征性的躯体和精神症状,典型的病程经过和病理解剖所见,以及与疾病本质相联系的归转。他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积累临床资料,第一次将早发性痴呆作为疾病单元来描述,并认为青春痴呆、紧张症和早发性痴呆的表现虽然不同,而是同一疾病的亚型。躁狂症和抑郁症外表上虽然完全相反,本质上是同一疾病的不同表现,合称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他的思想推动了精神病学理论的发展,为精神疾病的分类学打下基础,并使精神病学的理论从症侯群的基础上进入自然疾病单元的研究。
20世纪以来,许多精神病学家对精神病的病因。发病机理分别从大脑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以阐明精神现象的实质和精神病理现象的发生机理。由于学术观点的不同,形成了精神病学中的各种学派。
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研究精神疾病的目的是确定违法或犯罪行为是否在精神正常状态下所为,被告应否负(或负多少)法律责任确定涉及双方法律行为时,其中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有无指定监护人的必要对原告人、证人、检举人和自首人,当司法机关怀疑其有精神不常时,也需作出关于精神状态的结论,以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所以无论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只要涉及精神状态和行为问题,都需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主要运用韦氏智力测试软件、韦氏记忆测试软件、瑞文推理软件、脑电图以及精神分析术、心灵控制术等精神医学或心理学等手段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具体介绍如下:
邢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具体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并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它可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部分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种治疗措施或其他科学措施下,具有的受审能力。
服刑能力:是指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是以其精神障碍出现与所遭受伤害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作为鉴定的基础和前提,评定损伤程度时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不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发现。
智能障碍(智力低下):是指智力明显落后于同龄正常儿童智力水平(智商低于平均值的两个标准差),也就是我们常说智力商数为70分以下的人,同时伴有适应能力缺陷。按病理及进展的不同而分为进行性智能障碍和非进行性智能障碍。
法医人类学
法医人类学概述
法医人类学是体质人类学以及现代法医学的分支学科,它应用体质人类学及其它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法律或司法实践(法律制订、侦查、审判等)涉及的个人特征识别、鉴定(如种族、性别、年龄、身高、面貌特征等)等问题,为案件侦破及审判提供证据。这门学科与医学(解剖学、组织学、病理学)、生物学、动物学、考古学等学科密切相关。
法医人类学鉴定
法医人类学鉴定,是应用法医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和解决在法庭科学实践中涉及种属、种族、性别、年龄和身高等个体生物学特征鉴定,以及面貌特征的重建与鉴定。法医人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医人类学鉴定的原则、工作程序和测量方法,具体包括骨骼的处理与测量,骨骼的种属鉴定、种族鉴定,骨骼的年龄、性别及身高推断,毛发的种属、种族和部位判断,颅骨复原容貌及颅相重合技术,法医齿科学及医学影像在法医学中的应用,毛发的法医鉴定等。
法医人类学的内容
法医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活体、尸体和骨骼。以骨骼为主要研究对象。骨骼:有完整骨骼、破碎骨骼,一具尸骨和零散骨骼,焚烧骨骼以及牙齿等。尸体:有完整的无名尸体、面容毁坏的尸体、破碎的尸块。活体: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男人和女人,不同种族的人。此外还研究毛发,肤纹,血型,相片等。法医人类学是为法律服务,为司法实践服务的一门应用科学。他主要服务对象是公安侦察部门和法庭审判。主要是个人识别、亲权鉴定、骨骼种类的确定和入土时间的鉴定。包含一下十项具体内容:1,确定骨骼入土时间,从而推测死亡年月。2,根据骨骼种类,如有条件进一步确定哪种动物骨骼。3,根据骨骼鉴定年龄、性别,推算身高。4,确定某活体的年龄,必要时鉴定性别。5,对毁容尸体进行个人识别。6,颅骨面貌复原,供亲属、好友辨认。7,颅相重合,确认失踪人。8,研究现场遗留的毛发、指纹等查找犯罪前科或嫌疑人。9,依照肤纹、血型、DNA确定遗传关系,进行亲权鉴定。10,根据不同时期照片,确定是否是同一个人;根据不同人容貌的相似性,确定亲子关系。
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概述
法医物证学:法医物证学是应用多种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方面有关生物性检材的检验与鉴定的一门学科。应用的学科包括:医学、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血清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等。是以法医物证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生命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与人体有关的生物检材鉴定的一门学科。法医物证学是法医学的分支学科,其研究内容属于法医学中的物证检验部分,是法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基因组学、DNA数据库、DNA分型是其核心内容。
21世纪伊始,进入了系统生物学与工程迅速发展的时代,而系统遗传学与合成生物学(系统遗传工程或转基因系统生物技术)是其核心,并将带来的是系统医学与生物工业革命。为了控制生命机器的行为表现,我们需要将控制逻辑写到生命的作业系统——基因体之中。控制逻辑是工程学(engineering)的专业领域,因此合成生物学必须结合工程学与生物学的学门,为一跨领域的研究学门。能与合成生物学结合的领域包括:分子生物学、基因组工程、信息科学、统计学、系统生物学、电机电子工程等。分子生物学与基因组工程是合成生物学的根基,因为必须透过剪接DNA,才能写出所需要的作业系统;信息科学、统计学与系统生物学,专精於生物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模拟;电机电子工程则是负责控制逻辑回路的设计。合成生物学的目标是透过创造或修改基因组的过程,去了解生命运作的法则,并导入抽象化(abstraction)、标准化(standardization)等工程概念,以进行系统化设计与开发相关应用。法医物证学也将伴随着系统遗传学与合成生物学的发展而进步。
法医物证学鉴定
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麦克唐奈曾经讲过一段很经典的话:“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唯有物证不会说谎。”法医物证学主要涉及后面的几个领域:
亲缘关系鉴定
遗传学理论已证实,子女的基因组DNA各有一半分别来源于亲生父母一方。亲缘关系鉴定就是依据遗传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目前法医物证专业开展的亲缘关系鉴定包括以下几类:
1.常规的亲生血缘关系鉴定:这是目前需求量最大的一类亲权关系鉴定,包括父母子三方(又称为三联体)、父子(或母子)双方(又称为二联体)的亲权鉴定。这类鉴定的准确率可以达到99.999999%。
2.隔代亲缘关系鉴定:这类鉴定指要确认曾祖父母、祖父母、与曾孙子(曾孙女)、孙子(孙女)之间的亲缘关系。还包括单纯的父系亲缘关系鉴定如要确认曾祖父、祖父、与曾孙子、孙子之间的亲缘关系,以及单纯的母系亲缘关系鉴定如要确认曾祖母,外祖母,与外孙女,曾外孙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3.疑难的亲缘关系鉴定:除上述两类外,还有一些比较疑难的亲缘关系鉴定,如父母皆疑(无)的同胞(兄弟、兄妹、姐弟、姐妹)、表兄妹关系的鉴定,叔侄之间、姨和外甥女之间、舅舅与外甥(外甥女)之间的亲缘关系鉴定等。
亲缘关系鉴定的应用范围包括:
通常亲缘关系鉴定适用于认子(亲)相关的家族亲缘鉴定案例,如失散多年的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的认亲,这对于满足相关家庭的亲情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还可用于以下一些案件中:
1.户口申报中亲生血缘关系鉴定
2.离婚、财产继承案中的亲生血缘关系鉴定
3.婴儿错抱案、拐卖儿童案中身份的鉴定
4.移民案中有关人员的亲缘关系鉴定
5.强奸致孕案中确定胎儿的亲生父亲
6.其他一些需要确认争议个体间亲缘关系的鉴定,如同胞关系鉴定、祖孙关系鉴定等
个体识别
科学研究已证实,一个人从受精卵的形成开始,他(她)的基因型就已确定并终生不变。因此,根据某个体遗留的生物学物证(如血液、精液、烟头、毛发等),通过DNA分型检测、比对和相应的理论计算,可以得出这些生物学物证是来自这个人的可能性有多大。
个体识别的应用范围包括:
1.交通事故案中,对于驾驶员的认定;
2.交通事故案中,对于受害者的同一认定;
3.交通事故案中肇事车辆上不明来源血迹、残留物的鉴定;
4.失踪人员的同一认定;
5.重大灾难事故中遇难者的同一认定;
6.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认定;
7.造血干细胞移植前后供体与受体的基因型比对;
8.医疗纠纷、骗保案中石蜡包埋组织块或染色切片等的身源鉴定。
种属鉴定
各种载体上有无人血斑或精斑的检验
法医毒物学
法医毒物学概述
是指运用药理学(毒理学)、药物分析(毒物分析)等分析化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毒物和药物并无明显的区别,在一定的剂量下,毒物和药物可以实现相互转化。
法医毒物学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
法医毒物分析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化学
①初步定性分析:重点放在类反应方面,以确定某类毒物的存在与否。常采用灵敏、无损(不破坏或消耗检材)的方法,如紫外吸收光谱、薄层色谱、免疫测定等。
②毒物鉴定:根据初步定性分析,选用适宜的检材和可靠的方法,分离、纯化毒物,做出确实的鉴定。
③毒物的定量:常用色谱法(纸、薄层、气相和高压液相色谱法等),光谱法(紫外、红外吸收光谱法等),质谱法(如质谱法、液质联用、气质联用)等进行毒物的定量。
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概述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的变化及发展规律,为暴力性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并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死和非暴力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推断的一门科学。病理学是医学的灵魂,病理医生是医生的医生。
法医病理学鉴定
人体解剖学的建立是开启了西医发展的新纪元,古代的人认为身体是灵魂寄居之处,在封建社会,各民族无例外地禁止解剖尸体。因此,人体解剖学得不到发展,这个时代的医书如加伦所著的解剖学中,解剖图几乎全是根据动物内脏绘成的。到了文艺复兴时代的文化,把人作为注意的中心,在医学领域内人们首先重视的就是研究人体的构造。首先革新解剖学的是意大利的达·芬奇,他认为作为现实主义的画家,有明了解剖的必要,尤其需要了解骨骼与肌肉,于是从事人体解剖。不过,他所绘制的700多幅解剖图,传至今日还有150余幅。画得大都准确、优美。
他首先对加伦的解剖学发生疑问。他曾往气管吹入空气,但无论如何用力,也不见心脏膨胀起来,于是得出结论:加伦所谓肺与心相通的学说是错误的。他还检查过心脏的构造与形态,他所画的心脏图较以往有关图画正确得多。此外,他还发现了主动脉根部瓣膜的活动及其性质,证明瓣膜的作用在于阻止血液回流。他所提到的心血管方面的问题,不久就引起了医学家们的注意。到18世纪,医学家已经解剖了无数尸体,病理解剖学的建立,对人体的正常构造已有了清晰的认识,在这基础上,他们就有可能认识到若干异常的构造。意大利病理解剖学家G.B.莫尔加尼(1682~1771)于1761年发表《论疾病的位置和原因》一书,描述了疾病影响下器官的变化,并且据此对疾病原因作了科学的推测。他把疾病看作是局部损伤,而且认为每一种疾病都有它在某个器官内的相应病变部位。在他以后医师才开始用“病灶”解释症状。这种思想对以后的整个医学领域影响甚大。此后,病理学逐步在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成为了临床诊断的“金标准”。法医病理鉴定,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体包含后面几项重要的内容:
1、确定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一般是指导致死亡的具体疾病或暴力。法医病理学确定死因的主要任务在于确认是暴力死还是非暴力死,前者主要有: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中毒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损伤等死因;后者主要是由各种疾病引起的死亡,特别是潜在性疾病而发生的猝死。
2、判断死亡方式
亦称死亡性质,是指死亡付诸实现的方式。包括他杀、自杀或意外事故、灾害。
3、推断死亡时间
人体死后至尸体检验时所经历的时间称为死亡时间,也叫死后经过时间。
4、推断损伤时间
损伤时间是指从受伤到死亡的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有两个内容:一要确定损伤是死前形成(生前伤),还是死后形成的(死后伤);二要推测受伤者伤后存活的时间。
5、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通常所说的致伤物是指引起机械性损伤的器物。广义讲,凡能引起人体暴力性伤害的器物均可视为致伤物。主要是根据尸体上暴力作用的性状和辅助检验结果进行推断。
6、损伤和疾病的关系
当同一具尸体上存在暴力性损害和疾病时,需要通过全面系统的检验,综合分析判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以明确哪一个是主要死因。
7、个人识别
对于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者的身源。法医病理学根据尸体体征等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可对死者骨骼、牙齿,以及血型、DNA等进行检验鉴定。
8、医疗纠纷尸体检验
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其争议的焦点在于死亡与临床诊断和治疗可能存在的差错或事故是否有关,因此,解决该类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死亡原因。查明死亡原因在澄清事实、判断是否存在医疗差错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9、骨龄鉴定
人的生长发育可用两个“年龄”来表示,即生活年龄(年龄)和生物年龄(骨龄)。在发育过程中,由于骨龄和年龄具有相对稳定的同步性,因此通常借助于骨龄判断加害人或受害人的年龄大小。通常要拍摄人体六大关节的X光片,观察骨化中心的发育程度确定骨龄。测定骨龄的方法有图谱法、评分法和计算机骨龄评分系统等。
10、病理学诊断
人身保险理赔、医疗纠纷等案件中,会涉及到对所患疾病的诊断,根据送检病理切片、组织蜡块,可对各类疾病、肿瘤等进行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