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特别累犯”的对称。又称“异种累犯”普通累犯”无论犯罪性质是否相同,前罪和后罪都可以构成累犯。累犯一般分为两种。特殊累犯是指因犯有特定罪行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又犯上述罪行的,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的规定。
成立条件
关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各国刑法规定不同,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两罪均为故意犯罪。
2)前一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一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少数国家规定,只要后一种犯罪是故意,无论应判处多少刑罚,都构成累犯。3)两次犯罪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然而,时间限制的长度因国家而异。
其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两罪或其中一罪为过失犯罪的,不是累犯。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累犯制度的设立旨在消除再犯的可能性,因此不应该也没有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累犯制度。
2)前一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一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这是累犯的处罚条件。所以,如果前罪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一附加刑,那么无论后一种犯罪有多严重,都不构成累犯。同样,如果前一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后一罪应判处拘役、管制或单一附加刑不能成立累犯。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指的是人 美国法院最终决定宣布的处罚是有期徒刑以上。所谓“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不是指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以上,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和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对累犯的处罚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于严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后一种犯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一种犯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这是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指执行主刑,不包括附加刑。在主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犯罪的,即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指大赦救济。这里的五年,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犯前罪和后罪时,犯罪人必须年满18周岁。如果你犯前一项罪行时不满18岁,即使你犯后一项罪行时已满18岁,你也可以 不构成累犯。
构成条件
1)前一种罪和后一种罪都必须是具体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必要条件。
2)对前一种罪行应判处的刑罚和对后一种罪行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和严重程度没有限制。即使两罪中的一罪或者两罪中的另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单一附加刑不会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随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恐怖活动犯罪、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别累犯。也就是说,特殊累犯的构成不受两次犯罪之间时间的限制。
累犯区别
特殊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人故意犯前罪和后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限制。
3.一般来说,累犯最后一次犯罪的时间,必须在前一次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且犯罪时必须已满18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无论何时再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五年期限限制,但受年龄限制。这是因为这种犯罪对社会和国家安全都是有害的、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角度作出这样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