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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著名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是双方的合意,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单方合同、无偿合同、允诺合同和免责合同。

赠与合同可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包括附义务赠与、附条件赠与、附期限赠与、附死亡赠与、附现实赠与和混合赠与等)。),又可分为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和无道德义务的赠与。

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有权随意撤销赠与财产,但在经过公证的慈善赠与合同中不得撤销。此外,赠与人还享有法定的撤销权等权利,也履行了交付赠与的主要义务。

作为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人在受赠人的财产上增加一定的财产,有利于改善受赠人的经济地位,并可能使经营者起死回生,从而增加社会财富和就业。通过礼物可以沟通双方的感情,融洽气氛,缓和社会矛盾。

目录

法律条款 编辑本段

民法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依法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可撤销的救灾、扶贫、助残等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未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捐赠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在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证没有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

捐赠人负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性质 编辑本段

1.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只有在双方达成合意时才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一方有赠与意愿,另一方不接受,赠与合同也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单方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受赠人没有给付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单方性质并不意味着受赠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依约承担了部分义务,但受赠人承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承担的义务并不对应。

3.赠与合同是承诺合同。

赠与合同是承诺合同,当事人同意时赠与合同成立。理由:(1)《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这是合同成立后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只有合同成立后,才会出现“解约”的问题。赠与合同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权利,这不是赠与合同的实务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在赠与人转移对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赠与合同不会成立,因此不可能撤销赠与。(2)赠与合同的承诺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诚实意思表示,诚信行事,诚信履行义务,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或者逃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合同采用的约定条款更合理地保护了各方的利益。

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如果将赠与合同视为允诺合同,一旦赠与人承诺,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并强制执行,这对赠与人是不公平的。因此,赠与合同应当是实践合同。

4.赠与合同是免费的。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使其区别于销售合同等有偿合同。

5.赠与合同是非必要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进行公证。

6.赠与合同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合同。赠与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受赠人,这与无偿借款合同有所区别。

类型分类 编辑本段

普通礼物和特殊礼物

一般赠与又称简单赠与,是指一方无偿将财产给予另一方,且合同成立或生效不附条件、义务(或负担)或期限的赠与。特殊赠与又称非简单赠与,是指附条件、附期限或附负担于赠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赠与。特殊赠与包括:附义务赠与、附条件赠与、附期限赠与、附死亡原因赠与、附现实赠与、混合赠与等。

义务礼物

附义务赠与又称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对自己的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给付义务。

附负担的赠与与一般赠与的区别在于,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无偿给付,但在附负担的赠与中,赠与人和受赠人都为对方给付,但两种给付的价值并不对等,附随义务的价值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特点:一般来说,只有当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时,受赠人才能履行该义务。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由赠与人、第三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履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一个独立的合同。

有效性:1。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当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2.受赠人仅在捐赠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3.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有条件的礼物

附条件赠与”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赠与行为发生效力的前提。”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时,所附条件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生效,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赠与。"

负担与条件的区别如下:生效条件是限制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的履行效力,解除条件是限制赠与合同的期限;附随义务(负担)并不限制赠与合同的效力,只是使受赠人承担负担。

附期限的礼物

附期限的赠与是指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或赠与合同的终止取决于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到期。

附期限的赠与与附义务的赠与的区别在于附期限限制了赠与合同的效力,附义务的赠与除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外,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受赠人未履行附随义务而抗辩合同效力。

死亡原因礼物

死亡赠与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只有在赠与人死亡时才生效的赠与合同。捐赠人死亡时受赠人必须是活着的人,捐赠人死亡时受赠人也死亡了,因此死亡捐赠合同永远不会生效。区别在于:(1)死亡原因的赠与是一种合同,而遗赠是一种单独的行为;(2)遗赠必须通过遗嘱进行,这是一种重要的行为,死亡的赠与是一种非重要的行为。

现实礼物

现实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的同时已经履行的赠与,即赠与人实际交付给受赠人的赠与。

混合礼物

混合赠与合同是指具有有偿行为的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支付对价义务的赠与合同。混合赠与中的受赠人必须向赠与人支付一定的款项,受赠人在履行义务的范围内获得报酬。原则上,混合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受赠人必须在价值上作出一定的不对等给付。但是,即使有不相等的部分,双方也无意赠送,也不是混合赠与。因此,在混合赠与中,赠与人将部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履行道德义务的礼物和不履行道德义务的礼物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是指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赠与。例如,儿媳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而向丈夫的父母赠送礼物。不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是指不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赠与。例如,A向学生B捐赠20,000元人民币以支持他的进一步学习。区别的主要意义在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对赠与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不能随意撤销,而不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一般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随意撤销。

法律效力 编辑本段

赠与合同是单方合同,只有赠与人承担义务和责任。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与,一般不承担赠与义务。

捐助者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赠与人未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可撤销的救灾、扶贫、助残等具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捐赠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受赠人交付赠与的财产并转移其所有权。所有权转移后,赠与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2.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违约责任。对于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任意行使撤销权。此时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受赠人不能请求交付,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公证赠与和不可撤销赠与,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但赠与人仍不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但是,由于赠与合同是单方合同,只有赠与人承担义务,即使其未履行义务,其责任也不如双务合同严格,而应受到限制。因此,如果赠与人不履行给付义务,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本身。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人不履行赠与财产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对给赠与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缺陷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在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证没有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是自由单方面的合同,赠与主要有利于受赠人,因此赠与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同:

(一)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有收益,但也承担一定的义务(负担)。此时,如果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受赠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由于受赠人也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赠与人应当在附随于受赠人的义务范围内承担与买卖合同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证没有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不仅主观上具有恶意,而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捐赠财产的瑕疵造成受赠人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未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捐赠人的权利

任意撤销权

含义: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理由:赠与行为是无偿的,赠与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赠与行为的损害。法律主张他应当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做出谨慎、理性的决定。如果赠与合同成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撤销,这对赠与人来说过于苛刻。因此,法律允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返还,即他可以随时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

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可撤销法律行为基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任意撤销权是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和单方性而赋予赠与人的一项权利,其行使不受预定期间的限制。

行使时间: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动产,权利自交付时起转移,赠与人需要在交付前行使;如果捐赠的财产是不动产,该权利将在登记完成时转移,捐赠人必须在登记前行使该权利。司法实践中认为,即使未完成过户登记,赠与人也已将所有权赠与交付给受赠人,如果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则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受赠人不再享有随意撤销的权利(参见:与吕一赠与合同上诉案(2011)终字第398号)。捐赠财产为股权的,如果受赠人已记入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且捐赠行为已在内部关系中完成,则捐赠人不得行使任何撤销权;赠与分批交付的,赠与人对已经交付的赠与不再享有撤销权。

对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限制: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

2.对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依法不可撤销的具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也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理由: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显示,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系谨慎作出。如果允许撤销,会降低合同的严肃性,对受赠人不利。就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在给付前已受到道德待遇。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社会福利赠与,不利于倡导扶危济困的社会道德风尚,也与赠与的价值和社会目的不符,因此不能随意撤销。

适用性:“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含义:“根据法工委《民法典解释》的观点,具有公益性的赠与主要是指以救灾、扶贫、助残、助学或者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为目的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为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捐赠财产,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因此,《慈善法》规定了四种不可撤销的慈善捐赠: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的公益活动;捐赠财产用于助老、救孤、敬老、助残、优抚等公益活动;捐赠财产用于帮助自然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

因此,《慈善法》规定的不可撤销捐赠的范围与法工委的解释不同。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慈善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

法律效力:自此生效的赠与合同失去效力(但已部分生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也随之消灭。

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捐赠人负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定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人在法定事由出现时撤销赠与的权利。有三种具体情况: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严重侵权”应根据侵权的情节和后果具体认定,但不要求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侵权”不考虑行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而主要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来确定;“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如果侵害了女婿等其他亲属,则不可撤销。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要求受赠人有赡养赠与人的义务和负担能力。

3.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赠与需求合同约定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捐赠人已将捐赠财产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与任意撤销的区别: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有法定事由,但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并非必要;如果有法定事由,即使合同已经公证、财产已经交付,或者合同具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每个享有法定撤销权的人都可以撤销合同,而任意撤销权受到限制。

遗嘱执行人:捐赠人。但是,如果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无法行使。此时应允许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撤销权,从而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和意愿。

行使时间:赠与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一时期属于预定时期,不存在暂停、中断或延长的问题。

法律后果: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后,合同无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消灭。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同时无效。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或者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贫困防御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该条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和条件发生变化,赠与人不能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赠与合同约定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行权条件:赠与合同成立后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如果赠与合同订立前经济状况已经很差,此时可能没有真实的赠与意愿);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个人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和履行赡养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

支付权利接收

给付受领权是指赠与人根据赠与合同交付标的物并由受赠人接受的权利。这是赠与合同的重要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

付款要求

原则上,受赠人无权主张给付。但是,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可撤销的救灾、扶贫、助残等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拒绝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实际交付。

索赔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应当由赠与人交付的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无法实际履行的。此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未向受赠人交付财产的违约责任。

受赠人的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生效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附随义务。受赠人拒绝履行的,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撤销赠与。但是,由于赠与实质上是一种无偿向受赠人给予利益的行为,附随义务不能超过受赠人通过赠与合同获得的利益。

赠与合同的终止

1.任意取消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律撤销。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社会意义 编辑本段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其意义不在于追求利益和创造新的经济价值,而在于:赠与人无偿向受赠人的财产增加一定数量的财产,可以改善受赠人的经济地位及其现实经济环境,可能使经营者起死回生,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分配财产所有权,也可能增加社会财富和就业;通过礼物可以沟通双方的感情,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矛盾。赠与合同平衡了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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