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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纪人

网络经纪人是指以网络交易为主要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组织。主要的经营模式是网站或电子商务平台为满足交易双方的要求,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收取佣金或提供产品。作为中介的网络经纪人与传统中介最大差异是:传统中介更侧重于商品交易、商业模式和服务,而网络经纪人则更多地侧重于技术服务。网络经纪人从商品交易角度看具有网络推广与销售、网络服务与营销等多种功能。从市场角度看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网络经纪人业务中的“销售”:主要以网站为中介的业务;“服务”:以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为内容的业务。不同职业所从事的经纪人业务有所不同。

网络经纪人网络经纪人

目录

概念定义 编辑本段

网络经纪人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内,以买卖为目的而从事网络交易的活动,即以买卖为目标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活动或者建立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经纪人。网络经纪人行业目前处于自发状态,尚无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和自律规范。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6月底共备案了340家单位。从行业分布来看,中介机构占全部机构设立数量的95%左右,与之相比,中介服务企业数量却远远低于中介机构。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经纪人”的定义还比较模糊。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全国性的相关法律规范和自律规范,所以现阶段对于网络经纪人具体的界定还存在争议。因此,我国对该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仍然是一个比较困难和复杂的过程之一。

1、网络信息服务活动的概念

网络信息服务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信息网络,向客户提供信息,并从中收取报酬的一种经营活动。它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网络建立的虚拟场所或虚拟经营场所而开展的一种以服务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网络信息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网络游戏、门户网站推广、电话推销、专业信息交流等。在我国传统模式下,网络广告属于经济行为。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程度后,互联网应用规模扩大;当互联网经济的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网络广告业务也会随之扩大。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商务工具,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化程度。网络广告对企业营销形象以及市场营销战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而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广告的发展将对传统模式产生深远影响。传统广告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要求和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型媒体对传统商业模式将产生巨大冲击,改变传统市场格局,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将产生深远影响,对社会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网络经纪人网络经纪人

2、网上中介服务活动的定义

网上中介服务活动是指经纪人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业务活动的同时,通过与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服务,从而获得佣金的活动。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网络中介服务模式具有交易模式单一、交易主体多、交易时间不受限制、交易结果即时结算、信息发布及时等优点。但是,由于交易主体多为自然人和法人,所以目前对于“网络代理”等网络中介服务概念尚无统一而权威的定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网络中介服务是基于网络平台而开展的一种中介服务业务,并不是网络经纪行为,所以有关网络经纪行为的界定也是不同的概念界定方式。《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2款明确了从事网商中介服务时所应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规定和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2)与传统线下交易模式相比,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等优点。

3、什么是网络经纪人?

例如,美国就将基于在线买卖的信息交流活动定义为“电子商务业务中的电子交易”。我国对网络经纪人也没有明确的定义。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经纪人”仅作“基于网络信息经营服务活动”这一种理解。因为,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界定该行业是属于如何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类型。实际上,网络经纪人在很多方面都属于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例如,信息发布者或者网络中介服务平台等行为属于网络信息服务活动,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或者平台服务的人或者平台也是网络经纪人,因此互联网上所称的网络经纪人就像是信息发布者和平台提供者,而且网络经纪人这个名词本身就属于互联网上很好理解的一种词汇。根据上述定义我们不难得出:网络经纪人是指以买卖为目的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活动或者建立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经纪人,是由经纪人按照法律法规应由政府监管或管理机关委托而自行运作经营的特殊经济组织和行业组织,是以买卖为目的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活动或者建立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经纪人。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经纪人应当是以买卖为目的,通过电子商务手段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行为主体。

法律中对网络经纪人定义的模糊,一方面说明,该概念的界定尚不明晰,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律对网络经纪人的定义仍然没有明确法律意义上的适用范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从2011年5月1日起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做出了规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上交易平台名称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总局函〔2011〕148号)明确规定:网上交易平台名称应当具有下列特点:(一)是一种市场交易手段。(二)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交易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便于被当事人发觉和发现。(三)提供网络服务。(四)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属于网络交易行为,涉及互联网用户之间关系,应属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类型[5]之一[6]。(五)为解决互联网网络服务信息传播渠道不畅等问题,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信息传播而开展交易活动并提供网络服务[7]。(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许可或注册资本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本数),或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8],或固定办公场所用于网络销售活动等条件[9]。这一界定既明确了网络经纪人行为主体资格及法律意义上的适用范围,又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经纪人行业奠定了基础。

主要功能 编辑本段

1.网络推广与销售:网络经纪人可以通过为企业网站开通独立的域名或建立自己网站来进行推广,也可以通过其他第三方网站发布自己网站的广告或产品信息。2.网络服务与营销:对于客户来说,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求提供在线商务咨询、在线商务洽谈等功能。3.信息搜集与发布:在网上发布信息是一种有效的广告传播方式。4.网络产品与信息检索:在网上通过搜索与检索可以找到企业、产品,这种检索方式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相同的品牌产品。5.产品跟踪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发现产品在不同时期的状况。6.网站管理与维护:可以通过浏览网站、查看企业网站、访问网站来进行网站管理与维护,并把维护好网站发展战略目标和日常运营目标之一。

1、在网站运营中,网络经纪人主要通过自己建立自己的网络服务公司来进行网站运营与推广,并通过第三方网站发布自己的广告或产品信息。

网站的主要功能是在网站上发布广告。但是,广告只是营销的一种形式,不是全部。网络经纪公司更多地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或者是增值服务之外的服务项目而进行营销推广。例如,网络经纪公司提供的是针对企业网站的定制开发以及推广服务。因此,这些服务是独立运行的。网络经纪人可以利用网络进行广告发布等服务,从而吸引客户了解产品或者访问企业网站。网络经纪人通过与客户公司合作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对于客户来说,他们可以通过自己机构来完成业务流程,从而能够有效地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这是网络经纪公司最大的价值。这也是网络经纪人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在公司建设完成后,网络经纪人就可以通过通过网站来对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

在网站上发布企业产品信息的同时,网络经纪人还可以进行在线洽谈业务。根据交易的双方都可以进行网络商务咨询、在线商务洽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免费提供产品展示以及提供在线产品检索服务。网络平台可以让一个企业只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一个产品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你想和其他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获得收入,可以考虑建立网络经纪人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网络经纪人服务可帮助你从众多企业中快速获得业务机会。这些企业需要使用公司品牌效应来增强网站知名度。这对网络经纪人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商机。

3、在市场营销中,网络经纪人主要通过自己搭建的网站对外提供广告、产品发布、销售信息。

(1)广告传播:通过建立网站来向企业或产品发布信息。(2)信息搜集:网络经纪人的销售信息主要通过网站来进行收集。(3)产品发布:网络经纪人提供丰富的网站链接,通过与客户或用户建立联系来获得推广客户的网站链接。(4)产品追踪:网络经纪提供网站产品跟踪服务。通过购买过这个网站的用户可以进行产品查询、评价、比较,可以大大提高购买产品的成功率和网站访问量。(5)在线商务咨询:通过与客户进行在线商务洽谈来了解客户需求,同时也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法律地位 编辑本段

网络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其从事的业务类型和特征。不同业务类型及其特征决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对于网站来讲,其主要特点是网站上设置了链接,在链接中可以实现业务信息互通共享,但在其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对于网站而言,其业务信息主要由广告主进行发布(提供信息),而广告主往往又会将其业务信息隐藏起来或者不愿意公开其信息。此外,网络经纪人所面临的是不同交易主体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总和。网站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各种产品信息、广告信息以及商业交易信息、交易价格、信用信息等各类服务信息。而网络平台是提供各种服务、支持其他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活动的虚拟机构。网络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及资源往往受用户协议控制和监管。由于网络中介在信息交互领域更多地依赖于平台发布链接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信息对接等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其自身法律地位不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经纪人体系类主体或中介类型。

1、网络经纪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

我国《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规定可知,虽然网络经纪人不属于民事主体,但网络中介机构在法律关系中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并履行职责。我国《民法典》第1171条还规定了法人形式要件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订立、履行合同的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其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其代表资格人应当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即法人形式要件与法人成立、活动程序以及民事责任等都可以通过订立合作合同条款而实现。而对于自然人来说,其从事民事活动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执行责任,并且需要承担对他人合法权益作出合理保护的义务,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

2、从事商业活动,应当以合同为基础

网络经纪人具有为客户或他人提供中介服务的商业活动性质,从事商业活动应当以合同为基础。基于网络行业的特点,客户通常会直接联系网络经纪人进行合作交易,而网络经纪人也需要通过网络平台将自身的业务信息进行发布。因此,对于网络经纪人而言,其所从事商业活动本身是非有偿或无偿的,而是以中介服务为目的,为了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进行的商业活动。但是,由于网络经纪人与网站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因此对于客户来说,在其发布相关信息及提供服务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网络经纪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这就要求网络经纪人需要对客户身份能力进行核实,必要时要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此外,我国《民法典》明确了对于网络经纪人服务的要求与我国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子商务中平台经营者的要求相一致(详见中国电子商务法总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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