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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婚前买房,婚后房产加名字,离婚分割处理的方式如下:


1、如果房产虽是一方的婚前出资购买的,但房屋权属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了,具体如下:

(1)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购房款是全款,没有贷款。婚后添加女方名字,那么离婚时,没有出资的女方获得份额比例在总房价的10%-30%之间;

(2)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出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婚后无论是一方还贷,还是共同还贷。婚后添加女方名字后,在离婚时,女方获得份额比例在总房价的30%-50%之间确定;

(3)如果你在房产证上写明了双方各占占50%的份额,这种情况就比较难办了,意味着双方已经明确了具体的份额,而且属于书面约定,法官就不好调整了,只能按照每人50%份额来判决了。

2、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分割的时候,并不是简单的夫妻一人一半,而是要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的因素。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的长短、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权益的原因等因素来确定房屋的分配方式。

3、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二)相关案例:

2017年4月,吴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吴先生的父母出资为吴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吴先生名下。婚后,李女士提出房产证上加名要求,吴先生同意了,双方就该处房产签订了协议,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同年11月,李女士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吴先生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自己赠与妻子的二分之一房产。

法院认为:原告吴先生通过赠与的形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协议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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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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