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主要职责 编辑本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编辑本段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厅)
负责委机关文电、会议、机要、督办、保密、密码、信息、档案、信访、信息化、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保密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工作。
二、综合研究局
组织开展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党建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工作,统筹分析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情况,综合研究提出全局性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
三、政策法规局
起草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草案,承担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的组织起草、审核协调工作;研究提出国资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牵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牵头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国企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推动国企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政府间国企议题的对话谈判和有关应对协调工作;承担委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委机关法律事务。
四、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进行监管;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地方的合作。
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
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承担国企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委派总会计师履行岗位职责。
六、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制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企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完善规范董事会运作的制度体系;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方案;牵头承办所监管企业章程审核工作,指导推进国企加强企业管理;指导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央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八、考核分配局
健全所监管企业国际对标、行业对标体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对所监管企业开展绩效评价;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和激励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职工福利保障;健全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规范实施。
九、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
完善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运作制度;指导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出资人职责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担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执行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管理划转后国有资本。
十、科技创新局
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推动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建议,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导推动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推进两化融合和数字化转型,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体系能力,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等工作。
十一、综合监督局
牵头承担国有资产监督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负责综合检查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组织开展合规管理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及企业监事会工作。
十二、监督追责局
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体系;负责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有关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十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董事会工作局)
研究制订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协助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和外部董事队伍建设;牵头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研究制订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干部监督工作、教育培训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中央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领导所监管企业的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理论武装、意识形态管理、对外宣传;指导所监管企业新闻舆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和网信工作。
十七、社会责任局
研究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乡村振兴和援疆援藏援青工作,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
十八、国际合作局
承担委机关、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部分行业协会有关外事管理与服务事项;负责所监管企业境外经营的外事事务,配合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和危机工作。
十九、人事局
研究制订委机关、直属单位干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监督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二十、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局(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
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审批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审核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
二十一、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指导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负责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管行业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
二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三、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直属单位、行业协会的巡视监督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协助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承担国务院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十四、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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